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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区本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的编制
1、编制预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
2、实行部门预算。各预算部门、单位都要编制预算,做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部门预算应当包括部门的全部收支。
3、提前编制预算。区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各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各项预算收支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
4、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5、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预算的初步审查
1、初步审查的程序。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区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的主要内容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向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通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财经工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的意见。
2、初步审查的材料.提交初步审查的材料包括:
(1)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
(2)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明细表;
(3)区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卫生和社会保障的支出表;
(4)基本建设、城市维护支出的类别表和相关的重大项目表;
(5)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补助支出表;
(6)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
(7)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三、预算执行的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的执行,主要内容是:
(1)贯彻落实区人代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2)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3)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的情况;
(4)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情况;
(5)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举债资金)投入的重大项目预算执行的情况;
(6)预备费、上年结转资金的动用情况;
(7)区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的情况;
(9)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它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
2、区人大常委会及其财经工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3、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4、区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财经工委报送预算收支情况的材料,按季度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简要说明。
5、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区政府上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预算的调整
1、预算的调整.当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预见会出现与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有3%的增减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调整预算。
2、预算资金的调剂。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确实需要调整的,区财政部门应当有必要的审批手续。对区级农业、教育、科技、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调减,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3、预算调整的程序。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的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半个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交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初步审查后的七日内将修改情况向财经工委通报。财经工委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告。
五、决算和预算执行的审计
1、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或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数和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在决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
2、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半个月前,将决算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财经工委初审。财经工委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告。
3、区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原则,依法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性收支进行审计。每年审计的单位要占一级预算单位的20%以上。区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性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审计部门对审计后所作出的纠正意见和处理决定,要跟踪监督;依法纠正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财经工委通报;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区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重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六、其他
1、区政府应当将有关预算和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章、决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事项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2、各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主席团审查监督本级预算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修改。
4、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