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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政府债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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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政府债务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化解全省县乡政府债务工作的通知》(财预〔*〕367号)和《关于开展化解县乡政府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654号)有关要求,将对*年化解县乡政府债务试点县试点工作进行考核。为规范考核工作,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厅确定的10个化解县乡政府债务试点县(市),均属考核范围。对侧重发展型和管理型的县分别考核和奖励。

第三条根据我省化解县乡政府债务试点工作总体部署,重点考核财预〔*〕654号规定的试点工作五项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条化解县乡政府债务试点工作考核采取按考核内容分项打分办法确定。具体考核项目和计分办法见附表。

第五条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县(市),均可按规定要求提出书面申报材料,经省直管县财政联络员审核后,于20*年4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预算处。

第六条书面申报材料应包括:*年化解县乡政府债务试点各项重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试点工作主要经验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化解政府债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年消化旧债的具体项目数额途径和方法;*年举借新债数额、来源、投向、还款渠道情况(含开发区、工业园区新举借债务情况);本通知所附表格及有关附件(包括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申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考核奖励资格。

第七条省财政厅将根据各有关县(市)的申报材料,及对部分试点县(市)抽查情况,提出考评意见,通报考评结果,并对化解债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予以适当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