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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县政府令第21号)和《关于公布*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庐政办[*]47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方式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廉租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的一种。实物配租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二、保障家庭条件
在庐城规划区内的城镇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具有庐城城区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收入年人均4500元以下(含本数);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住房面积核定
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
(三)房屋已拆迁,尚未落实新住房的,按拆迁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四)违章搭建的住房(在自行拆除后,可不核定为现住房面积)。
四、保障标准
(一)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二)*年度我县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
(三)保障家庭廉租住房月租金补贴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家庭现住房面积与政策性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家庭人口数。
五、办理程序、时限与提交材料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为非户主的,须提供申请家庭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书和拆迁安置协议等;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现住房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含保险卡)、工资表、低保卡等;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4、其他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二)审核:
1、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初审确定受理的申请家庭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庐城镇政府复审。
2、经庐城镇政府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政府法制、监察、民政、财政、庐城镇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县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审核未通过的,县房地产管理局不予登记。审核结果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庐城镇及其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
1、受理对象公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初审受理的申请家庭,必须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方可对初审受理的申请家庭材料签署意见,报庐城镇政府复审;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保障对象公示:经审核小组审核确定的保障对象(即轮候保障对象),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庐城镇政府在保障对象的户口所在地社区再次张榜公示,同时在县政府网站、巢湖日报(*版)或县电视台予以公布,期限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确定为当年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发放(配租):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审核结果编制用款计划,县财政局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发放方式,然后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依照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名单组织发放。
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候租家庭较多时,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民政、监察部门和庐城镇人民政府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但经共同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或者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特困难家庭,可在公开摇号前优先予以解决。当年经摇号未纳入实物配租的家庭,下年度可继续申请。
六、监督管理
(一)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核。
(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或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本细则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