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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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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意见》(黄政[*]23号)和省财

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1277号)精神,为切实发挥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建立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在当地辖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所发生的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和损失补偿,以及对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丰元担保公司给予费率和损失补偿。

第三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规范使用程序,注重对财政的贡献率和使用效益;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国家限制行业、大型企业、房地产或平衡预算。

第四条贴息的对象原则上为*年元月1日以后金融机构当期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的1年期以下(含1年期)、贷款利率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国家规定上浮不超过30%的贷款。贴补对象为:市属工业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和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商业流通企业。

损失补偿的对象原则上为*年元月1日以后金融机构新增的中小企业直接贷款损失和担保机构新增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损失。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的,则按分担比例分别补偿损失,二者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贴息和损失补偿标准根据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直接发放的贷款情况及贷款损失情况,并考虑企业对财政的贡献情况综合确定。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损失情况,以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并经审核确认的数据为准。其中: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标准:按*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80%予以补助(市区两级财税共享的企业,按共享比例计算市级补助标准);剩余转移支付资金的60%转作市本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

户管理,专项用于担保和贷款风险补偿。

第六条贷款贴息由企业凭申请书、贷款合同、银行催缴利息通知单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由担保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在受理企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贴补资金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集市金融办、市经委、市人行、市银监局予以审核,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对象,计算出具体贴补资金数额,并经分管市长审批后,直接拨付到相应的企业、担保机构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将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拨付、统一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切实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企业应将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担保机构应将财政拨付的损失补偿资金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对各地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和重点监督。有关企业和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偿资金。违反规定的,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