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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税收公平,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29号)及有关规定,按照“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规定,按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能够准确及时填报财务会计报表,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为A类企业。一般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专门的财务核算机构,配有专职财会人员两名以上。
(二)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会计科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复式记账,对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记载全面、真实,准确核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收入、费用、利润等,按时准确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内控制度严格有效,存货的出入库手续完备,有专人管理并登记存货实物帐,并做到定期盘点。
(四)按征管法的要求,及时将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证齐全、资料完整;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使用和保管发票。
(六)按规定准确计算、及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上年度内按时申报率达到100%。
(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涉税审批事项能及时按规定报批。
(八)原则上一年内无拖欠税款,未发生偷税、抗税、骗税、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等税收违法行为。
(九)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认定为A类企业。纳税人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资料,并对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涉税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统一评定为A类企业,优惠期满后按评定条件重新进行评定。
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在同行业中排名靠前,且超过同行业平均税负率30%的企业一般认定为A类企业。
新设立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季度内,可按其预计情况评定分类等级,原则上暂认定为A类企业。
第五条帐证不健全,核算不规范,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为C类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C类企业: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四)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六)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且难以查实的。
(七)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帐、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为B类企业。原则上对未认定为A类、又未认定为C类的企业,一律认定为B类企业。
第七条县(区)局、市直各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应在年初对辖区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企业财务核算等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初步确定纳税人分类名单,上报县(区)局、市直各分局综合业务部门。综合业务部门会同计划征收、征管、监察室对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分类名单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县(区)局、市直各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分类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A、B、C三类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A类企业:实行季度据实预缴年终汇算的查帐征收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税法规定,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并申报预缴税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B类企业:实行季度定率预缴年终汇算的查帐征收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行业利润率,按季计算缴纳季度预缴税额,年终汇算清缴。汇缴多缴税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确属多缴的办理退税或抵缴手续。汇算少缴税款的,由企业自行补缴税款。汇缴不实的,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约谈、辅导,帮助其改正,约谈辅导后仍不改正,转稽查部门实施检查。
C类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分季缴纳或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第九条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按照以下公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税款预缴
A类企业:预缴所得税额=利润总额×适用税率-上期已预缴税额
年终汇算清缴
B类企业:
公式1(适用于收入总额便于确定的行业):预缴所得税额=营业收入×行业利润率×适用税率-上期已预缴税额
公式2(适用于成本费用总额便于确定的行业):预缴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行业利润率)×行业利润率×适用税率-上期已预缴税额
年终汇算清缴
C类企业:
公式1应纳所得税额=税务机关按年核定的所得税额÷4
公式2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条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申报环节的服务工作,协助企业按正确的类别、预缴方式、预缴税额进行填报,并对申报表进行确认签章后,由企业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一)A类企业按查帐征收企业的申报规定办理,其年度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在4月底前完成,但其中的重点税源企业可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二)B类企业按税务机关确定的行业利润率进行季度预缴申报,其年度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在4月底前完成。
(三)C类企业按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规定办理,其年度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在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现下列情形企业的纳税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鼓励纳税人在约谈举证环节通过补充申报方式将少缴的税款自行补缴入库。经评估发现有偷税、虚开发票等嫌疑或经评估仍不能找到评估异常指标正当理由的,移送稽查处理。
(一)连续两季度零收入申报或申报的收入总额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利润率明显下降的。
(三)正常经营,持续亏损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季度申报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
(五)其他有明显异常纳税指标或经营指标的。
第十二条稽查局负责做好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检查工作。原则上所查事项涉及以前年度的,一并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对经检查发现税收违法问题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稽查局重点加强对下列企业的检查:
(一)经评估移送稽查的企业;
(二)经举报有偷逃企业所得税嫌疑的企业;
(三)提出书面退税申请的B类企业;
(四)按税务稽查选案办法产生的A类企业;
(五)其他有偷逃企业所得税嫌疑的企业。
第十三条*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在统计分析我市各行业申报数据基础上,并参考对典型企业调查数据,从低制定B类企业季度预缴行业利润率标准(见附件1),各县(区)局、市直各分局可根据当地主要经营类别在本办法规定最低行业利润率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行业利润率,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对同时兼营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其主营项目确定行业利润率。
实行核定征收的C类企业所涉及的应税所得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国家税务总局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见附件2)范围内逐户核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所得税管理事项,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