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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领导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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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领导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局领导班子对全县医疗卫生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局领导班子的职能,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参照上级党委和政府的议事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领导班子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

(二)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决定、决议,确保依法照章办事,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提请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章局党委会

第三条局党委是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和各项卫生工作的核心,对卫生事业发展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四条局党委会坚决执行县委、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决策、决议和指示,会议议事范围是:

(一)传达上级党组织、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提出贯彻意见。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二)研究部署本系统的党建和行风建设工作。

(三)讨论通过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卫生队伍建设规划、重要规章制度、重要机构设置。

(四)研究决定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五)研究决定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下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配置和本局机关中层干部的任免、全县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的录用、调动、奖惩及其他重要人事问题。

(七)研究制订卫生类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意见。

(八)研究决定本系统违法违规党员、干部职工的处分、处理。

(九)研究决定县委、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重大事项和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十)局机关自身建设问题及其他须经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的议题,经局办公室与有关方面汇总后,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也可由副书记、党委委员提出,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事项,应经过有关单位或职能科室和分管领导的认真研究,于党委会的前三天送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汇总的事项送党委书记(书记不在时交副书记)审定,确定议题,排出议程,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党委委员和有关人员。

第六条党委会参加的对象为党委委员,必要时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必须出席党委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请假。请假的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向党委会表达。

第七条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等方式。会议的决议和决定需经到会一半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

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若对某一议题意见分歧较大,可暂不作出决议(但应作出“暂不作决议”的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评估论证、统一思想后再进行复议。

会议审议干部考察、任免、调动、奖惩等事项时,若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该委员应回避。

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保密范围的内容和会议审议议题的具体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定内容。

第八条对应由党委会研究讨论的突发性事情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九条党委会应有专人记录,所有记录专门保管。会议作出决议后,需要形成纪要的,局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送未到会的委员签阅,经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后,于会议结束的次一个工作日内印制会议决议通知书,送发有关单位(科室)和人员,并协助分管领导督促检查决议的执行。

党委班子成员应严格执行党委会决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向党委会作出口头或书面汇报。如形势发生变化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妥之处,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三章局长办公会议

第十条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也可视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是:

(一)酝酿需要提交局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研究决定卫生局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决定卫生局召开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四)研究卫生局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参加,必要时请有关同志列席。

第十三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内容和会议安排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确定。

第十四条局长办公会议由专人记录,所有记录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局务会议

第十五条局务会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布置、交流日常工作,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情况随时举行。

第十六条局务会议事范围是:交流日常工作、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协调下阶段工作。

第十七条局务会议由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

第十八条局务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

第五章民主生活会

第十九条根据县委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局党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需要,民主生活会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应根据上级部署和有关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进行思想交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会前,应通过多种途径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意见可委托局办公室或政工科收集。

第二十一条会议日期、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周通知各班子成员。

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由专人记录并存档,会后及时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机关工委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局党委委员应自觉参加局党委和局机关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汇报思想,倾听意见,接受监督。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局党委或局机关党支部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