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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监督稽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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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监督稽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执法监督稽查是对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及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上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执法工作进行稽查。

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稽查部门负责对同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稽查。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上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稽查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工作进行稽查。

第四条卫生执法监督稽查工作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稽查内容

第五条卫生执法监督稽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四)处罚案件中违法事实认定、采纳证据情况;

(五)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与否情况;

(六)案件处理公正与否情况;

(七)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八)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执行情况;

(九)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

(十)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着装、执法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十一)与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稽查部门职责

第六条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稽查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级和下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及卫生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稽查。

(二)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理,参与大案、要案的查处。

(三)参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的合议。

(四)搞好内部制度建设,保证本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高效运行。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稽查人员

第七条卫生执法监督稽查人员的基本条件、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2、热爱卫生执法监督稽查工作。

3、从事卫生执法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取得卫生行政执法资格。

(二)权利:

1、发现卫生执法人员有明显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权责令其立即改正。

2、稽查人员在开展稽查工作时,有权要求被稽查单位、人员说明情况,提供详实资料。

3、对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义务:

1、秉公执法,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清正廉洁,听从指挥。

2、保守国家、稽查案件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卫生执法监督稽查人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稽查人员证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聘任部门解聘,收回稽查人员证件:

(一)退休或调离稽查工作岗位。

(二)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五章稽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卫生执法监督稽查工作程序。

(一)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做好记录,对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属于稽查范围的,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二)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二人以上并出示相关证件,说明来意和工作要求。

(三)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如有必要应制作相应的笔录,调取有效证据,并听取被稽查单位、卫生执法人员的意见;稽查可以以现场检查、问卷调查、谈话等方式进行。

(四)稽查中制作的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当场向当事人宣读,检查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压印,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五)调查终结后,稽查人员应制作《卫生执法监督稽查意见书》。

第六章稽查处理

第十一条卫生执法监督稽查部门发现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及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督工作中有过错的行为,应依据《*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卫生执法监督稽查处理。

(一)发现存在执法不当,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的行为,由稽查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给予批评教育。

(二)发现存在执法违法,情节较轻的行为,稽查部门提出稽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查,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依据《*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责令书面检查或全员大会检讨。

(三)发现存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稽查部门提出稽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查,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发现有情节特别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稽查部门提出稽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查,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由该卫生行政部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被稽查对象在接到《卫生执法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进行稽查的部门。

第十四条稽查结案后应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