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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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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和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更好地实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医疗卫生系统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级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三条按照“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各单位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事业发展及财力的可能,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四条单位所有收支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等因素影响需调整预算的,由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五条卫生单位收入管理

一、预算拨款、专项拨款的管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各种预算款项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开支,专项拨款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制度,严禁超范围、跨项目使用具有特定用途的专款。

二、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等非税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所有预算内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

第六条医疗单位收入管理

一、医疗收入的管理。各单位在组织收入时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指征,严格控制进口药品使用,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病人负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收费项目及*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积极组织合法收入。未经物价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禁止以少收或不收部分费用为名,搞违反国家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对违规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所取得的非法所得全额上缴财政。各医疗单位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要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二、收费的监督与管理。各单位各收款部门,如挂号室、门诊收费处、住院部收费处等,当日收的款,当日下班前必须填制缴款单、日报表,连同款项送财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在本科室或个人手中。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与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收费盘存工作,防止贪污挪用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退费管理制度。各项退费必须提供交费凭据及相关证明,核对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严格审批权限,完备审批手续,做好相关凭证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四、药品收入的管理。各级医院要加强药品收入、支出的核算,定期对药品的盘点,做到结转成本期间与收入的确认期间的配比。药品占医药总收入的比例核定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不得超过40%,三级乙等医疗机构不得超过43%,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不得超过45%,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不得超过47%,其他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0%。

五、药品验收入库管理。根据验收入库制度和经批准的合同等采购文件,组织验收人员对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及时入库;所有药品及库存物资必须经过验收入库才能领用;不经验收入库,一律不准办理资金结算。

六、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或设立“小金库”,一经检查发现,其违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收入的管理。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非独立核算分院(站、所、院、医疗联合体等)的收支是单位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单位统一管理,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与单位合并编制财务报表。禁止任何单位将分支机构的收入作为“账外账”单独核算或在往来账中“列收列支”,规避财务监督。

第八条第三产业收入的管理。凡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第三产业,经济上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办单位垫付的资金应按规定期限收回,其纯收入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主办单位,用于补偿和发展卫生事业。主办单位上报的财务报表中要附有所办三产企业的财务报表。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加强经费支出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要根据预算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按照定额、开支标准和人员编制办理经费开支,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的开支,更不许以拨作支,以领代取。

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家的工资和津贴标准。各医疗卫生单位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执行,不得自行制订工资性补贴,不得擅自提高各类津贴的补助标准和扩大其补助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白条领现”、搞“模糊分配”。

第十一条严禁违反规定发放、报销通讯费。各医疗卫生单位不得违规安装公费住宅电话、移动电话。根据工作需要医院自行制定通讯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为个人报销超标通讯费。

第十二条严禁开支与“不规范医疗行为”有关的费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坚决杜绝和纠正“开检查单回扣”、“处方回扣”、“住院回扣”、“救护车回扣”等不规范医疗行为。支付医疗纠纷赔偿金金额每季度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各种支出和基金的提取标准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不得违反规定多提或少提。修购基金的年提取比例为:

1.房屋与建筑物:钢混结构为2%。框架、砖混、砖木结构为4%。其他结构和附属设施为12%;

2.高压氧舱、病房护理设备、交通工具为10%;

3.其他专用设备、电子设备为20%;

4.其他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为16%。

5.图书不提修购基金,直接在修购费中列支。

6.坏帐准备按照"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疗费"期末借方余额的(不包括医保超总控部分)3-5%进行计提,对不足或超出比例部分应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进行调整。

按以上方法已提足修购基金的,不再提取。

一、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福利费按基本工资的3%提取,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2%、7.5%、2%、0.6%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15%提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提取)。

二、按业务总收入的1-5%据实列支科技发展基金,用于人才培养、科研和重点专科建设,不得虚报支出和提取。

三、所有医疗卫生单位按年终收支结余,提取40%的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改善、职工房改补贴、职工福利及工会经费支出外的工会活动费用。如当年收支无结余或负结余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分配。

第十四条各种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需要购置设备和进行基本建设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理。投资在20万元以上,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和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批,报局党组同意后方可实施并进行招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管理程序履行有关手续,未经审批,严禁动工建设。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管理的设备等物资,不管数额大小,按《*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燃修费支出管理。据车辆排量标准、性能核定耗油量等,按政府采购定点加油、修理等。机动车燃油费和修理费不得超过基本公用支出(剔出专用材料支出)的1%。

第十六条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各单位严格按标准控制公用支出,厉行节约。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基本公用支出(剔出专用材料支出)的比例为:三级医院为0.4%,二级及以下医院为0.8%,业务招待费指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科研、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住宿费及相关业务费等。各单位要制定业务接待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

医院要积极开展科室核算和医疗成本测算工作,有条件的应进行成本核算与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效益。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管理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账户,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要建立有价证券、收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及销号制度。现金及各种存款坚持“内部牵制”原则,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及各种存款进行清查,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清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得坐支现金,不得向外单位、个人转借账户套取现金;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核定的限额内。

二、往来款项的管理。对在经济、医疗等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业务,要按项目及债权债务关系设置明细账,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在一个会计核算年度内应及时对账、结算应收应付款项。确需跨年度清算往来款项的,应报单位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同时在次年初建新账时逐项结转,订出计划限期了结债权债务。

各单位要做好应收账款的清理、催取工作,指定专人从事医疗欠费的催取工作,对期限超过三年,确实无法追回的医疗欠费,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在坏账准备中冲销。对其他确实无法追回的呆账,造成经济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经办人的责任。各种呆账需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作相应账务处理。

三、库存物资的管理。库存物资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单位要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盘亏、毁损中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经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后,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额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其他支出。其中,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的管理办法。各医院要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严格领用手续,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耗用情况,防止铺张浪费。

四、医疗药品的管理。医疗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药品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正确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利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品种管理、数量统计、金额控制、实耗实销”。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计价办法计算固定资产价值,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终前应组织专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要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并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会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与财会部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报废和转让管理。固定资产报废,要认真审查报废原因、报废数量、报废数额和鉴定报废资产损坏程度,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财政、国资委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后核销。

第十九条对外投资管理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资。单位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要实行专人管理,设立专门的明细账,确保有价证券的安全。以合资、合作和合营等方式所取得的收入,医院应按净收入入账。单位资产属国有资产,各单位要对单位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二、各单位不得用本单位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为外单位的经济事项提供经济担保或抵押。

三、单位负债经营应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债。

第六章财务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归口管理制度。医疗卫生单位的所有经济收支均须纳入单位会计机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单位不得以“加强经济核算”等名义,设置独立于本单位财务监督之外的“单独核算单位”,不得巧立名目设置“小金库”。单位内部除财务科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科室)不得从事现金、银行存款等收付结算业务。

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定期、不定期地对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对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健全奖金分配及加班费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发放奖金,必须要有收支结余。年终,因发放奖金而出现亏损的医院由主管部门按亏损额扣减下年度预算拨款。医院发放奖金前必须先测算月或季是否有收支结余,如有收支结余,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发放,额度不得超过收支结余的60%。

二、各单位分配奖金时,必须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要本着先收入、后支出、有结余、再分配的原则,做到既要保证事业发展和医院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又要充分考虑职工的个人利益。

三、各单位奖金的分配,要充分体现以工作量和工作质量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拉开档次,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四、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因工作需要确需职工节假日加班加点,而又无法安排补休的,其劳动报酬可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五、各单位内部各科室的各种奖金分配方案,必须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考核指标体系,并报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在本科室范围内公布。奖金的发放,各科室将经本人签字的奖金发放名册(单)报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后送达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行存入本人工资卡。禁止各单位科室使用大额现金兑现奖金、搞“信封分配”等行为。各单位不得自立项目、自立标准滥发奖金、实物。

第二十二条健全财务收费票据、凭证管理制度。未经财政或税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发任何收费票据。各单位收费收据、发票,要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交旧领新,相关部门要查验票据编码和稽核票据款项及金额。单位使用的一切票据,不得转借、出借、出售,不得收取票据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单位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七章会计机构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会计机构建设的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其会计人员应在院(所、站)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负责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免的管理。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备案,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会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做假账;因履行会计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者免职。市卫生局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施委派制。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任职条件的管理。所有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医院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岗位、总账岗位、原始凭证审查、稽核岗位的会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不得从事现金、银行存款等会计岗位工作。凡从事医院现金收付业务的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八条非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医疗卫生单位总务科、药剂科、设备科、膳食科等非会计机构的会计人员实行双重领导,行政上各科负责,业务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统一管理,要及时完成会计机构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财务会计监督检查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财务会计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各单位可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实施进行评价,并对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的各项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超出本单位业务范围支出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建立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不按本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要限期整改;

(二)各单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限期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单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