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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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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规范和完善村级民主决策行为,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包括: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推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二)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村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收支;

(四)村公益事业事项的决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

(五)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租赁、调整,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标以及有关资金的筹集;

(六)村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

(七)村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八)宅基地使用方案;

(九)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十)旧村改造中由村民决定的事项及拆迁补偿方案;

(十一)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十二)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二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决定召开。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主持。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会议议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提出,也可由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于会议召开前3日向村民代表发出告知通知。举行村民代表会议时,一般应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本次会议要讨论解决的议题及设想、方案,供代表讨论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在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时,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一)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三)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四)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五)对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应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一)一般村务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二)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要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提出决策的初步方案,然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召集,书记或副书记主持,须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第七条村级民主决策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扬民主。未经民主决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各辖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