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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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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务公开、党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党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财务收支;

(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

(三)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和宅基地使用情况;

(四)村集体债权债务;

(五)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六)新型农村社会保险;

(七)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等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八)农业产业规划和农业结构调整;

(九)水、电费收缴情况;

(十)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

(十一)集体经济承包、经营情况;

(十二)村干部工作责任目标;

(十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十四)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制度;

(十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第五条村务公开的时间。根据公开的不同内容,分别规定相应的公开时间,要做到:固定性内容长期公开,常年性工作定期公开,季度性工作按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第六条村务公开的形式:

(一)设立村务公开栏。在村中心或易于群众集中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要有防雨设施、有意见箱、有人管理,栏内应设有综合公开和专项公开等栏目;

(二)召开会议;

(三)发放公开簿或监督卡;

(四)村有线广播、网站等其他有效的公开形式。

第七条村务公开的程序。村务公开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和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召开会议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八条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给予解释和答复。村民委员会要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加强村民民主理财。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帐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村级党务公开的内容:

(一)党组织研究制定的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三)党组织的议事决策规则、决定的重大事项与执行情况;

(四)发展党员工作、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困难党员救济情况;

(五)党内选举、评选先进、民主评议党员的结果、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以及群众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村级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先党内后党外,由村党组织确定一名委员负责党务公开工作;

(二)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经过村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审议,由党组织书记审定签发后,向党员群众公开;

(三)负责党务公开的委员认真收集整理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提交党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村级党务公开的时间:

(一)村党组织中长期发展规划、议事规则、评先创优标准等固定性内容要长期公开;

(二)阶段性工作任务、党费缴纳情况、处理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等常规性工作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定期公开;

(三)选举、评议、审计结果等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

村党组织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在作出决定或办理前3日,将方案进行公布,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形成决议后2日内,要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村级党务公开的形式:

(一)设立公告栏;

(二)结合各村特点,采取有线广播、召开党员(村民)会议、印发简报、告村民书等其他辅助形式。

第十五条镇(街道)党组织负责对所辖村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村党组织建立党务公开监督小组,聘请3-5名党员、群众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对村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六条各辖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