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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绩廉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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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绩廉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村干部的绩廉考评工作,扩大村民对村干部考评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把村民自治、民主监督落到实处,促进乡村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干部的绩廉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村干部实施绩廉考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村干部绩廉考评工作由镇(街道)党组织统一负责,由村干部绩廉考评领导小组具体实施,考评领导小组下设组织考评组和群众考评组。

考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村干部绩廉考评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实施村干部绩廉考评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对村干部的绩廉考评,以村干部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评村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两个方面。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评年度半年的村干部,不参与考评。

第六条村干部年度的绩廉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工作业绩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服务村民,为民办实事情况;

(二)业务工作能力情况;

(三)履岗尽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

(四)开拓创新情况;

(五)组织协调能力情况;

(六)处理突发性事件能力情况;

(七)维护民利,关注民生情况;

(八)社会稳定,百姓安全情况;

(九)其他情况。

第八条廉洁自律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思想政治素质情况;

(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执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情况;

(五)勤俭节约,克已奉公情况;

(六)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

(七)按制度、政策办事情况;

(八)其他情况。

第九条对村干部的绩廉考评实行百分制量化考评。其中工作业绩所占分值为60分,廉洁自律所占分值为40分。

绩廉综合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75分至89分的为合格;得分60分至74分的为基本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当年度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绩廉考评不得定为合格等次。

第三章考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村干部的绩廉考评,采取群众考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结合半年和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也可与村干部勤廉双述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群众考评由群众考评组负责,群众考评组成员中应有村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加对村干部群众考评的人员为村民小组长、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部分企业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群众考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选参加群众考评的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由各党小组民主推选产生,每个党小组推选的代表人数不少于3人;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每个村民小组推选人数不少于3人;

(二)设定村干部绩廉考评表。由考评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和考评分值设置考评项目,结合各村实际,设定《村干部绩廉考评表》,明确考评的具体内容和详细分值;

(三)开展述职述廉。按照《*市村干部勤廉双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开展村民询问质询。按照《*市农村村民询问质询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现场考评。参加群众考评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当场填写《村干部绩廉考评表》,对考评对象进行量化评价。参加群众考评人员所打分值的平均值为考评对象的群众考评分。

第十三条组织考评由组织考评组负责,组织考评组成员一般由镇(街道)党政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领导组成。参加对村干部组织考评的人员为村干部所在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及站所主要负责人等。

第十四条组织考评的方法和程序为:

(一)召开组织考评专门会议;

(二)参加组织考评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当场填写《村干部绩廉考评表》,对考评对象进行量化评价。参加组织考评人员所打分值的平均值为考评对象的组织考评分。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酌情给予增加相应的奖励分:

(一)在年度工作中,考评对象所分管的工作在全国、省、市、区、镇(街道)受表彰或个人受嘉奖的;

(二)工作创新,成绩特别突出,得到上级和村民肯定的;

(三)年度考勤为全勤的。

第十六条综合确定绩廉考评等次。结合群众考评和组织考评情况,将群众考评得分与组织考评得分加权平均后,再加上奖励分即为考评对象的综合绩廉考评分。考评领导小组根据综合绩廉考评得分,对照考评等次标准,提出考评对象的绩廉考评等次建议,报镇(街道)党组织审定。

第十七条村干部的绩廉考评结果要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中进行公开,并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八条村民对村干部的绩廉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或口头向考评领导小组提出。考评领导小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村干部绩廉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将考评情况材料分类整理,报送镇(街道)纪委及组织部门归档保存、备查。

第四章考评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村干部年度绩廉考评结果,作为村干部职务调整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的绩廉考评奖应在年终奖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村干部年度绩廉考评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规定的,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由镇(街道)给予诫勉谈话,督促其整改或视情给予组织处理。其他村干部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由村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镇(街道)主管部门应根据村干部的绩廉考评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对在绩廉考评中反映较差的村领导班子,要进行重点跟踪考察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绩廉考评的村干部,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绩廉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六条在绩廉考评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