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街道投资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村镇(街道)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村镇(街道)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镇(街道)、镇(街道)所属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设主体的公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国家资金、村镇(街道)集体资金及国家、集体和私人共同投资而国家、集体资金投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各辖市、区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村镇(街道)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镇(街道)成立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建设的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工程项目管理组和监督组。工程项目管理组由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组建,负责所属村镇(街道)两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组由镇(街道)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施工、工程量变更、工程结算、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有关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五条严格村镇(街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年度计划中村级项目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需实施的项目必须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报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备案;镇(街道)项目的确定必须经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镇(街道)党政办公会讨论决定,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责任人、建设方案、投资额等,并在政务、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由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报辖市、区监察局备案。
第七条严格招标投标管理。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对招标发包过程实施监督,交易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由监督组进行全过程廉政监督。
第十条监督组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按照程序对招标信息的公开、评委的产生、中标结果的运用、合同的履行、工程量的变更、资金支付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村自行监理的工程项目,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3名以上村民与部分监督组成员组成监理小组,实施对工程项目的监督。
第十二条公有资金投资的各种房屋建筑和各类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工程施工图依法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禁止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图纸和工程量的变更必须由监理人员、原设计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变更数额2万元以上的,要提交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公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街道)统筹安排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各辖市、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和审计质量进行抽查监督。所有项目的资金运行情况要真实、及时在政务或村务公开栏中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镇(街道)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新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资料。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放任、纵容、隐瞒违法违规建设,造成质量安全重特大事故和资金损失的党政领导干部,将依党纪政纪给予其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辖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