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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任职离职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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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任职离职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由镇(街道)统一领导,镇(街道)审计、监察、农经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实行三年一轮审。对当年即将进行换届的村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第六条专项审计的重点包括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和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七条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农村经济总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增长情况;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三)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村级集体不良债务控减情况;

(五)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八条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

(二)是否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开支审批制度;

(三)实行财务“双”的地方是否严格按“双”制度执行;

(四)是否规范使用收支票据;

(五)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等问题。

第九条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村集体企业改制、“撤村建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二)债权、债务管理。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另作他用,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不良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

(三)土地发包、承包。“四荒”等资源性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四)专项资金管理。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惠农综合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五)财务公开。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资金收取标准、范围、使用是否公开,其他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等;

(六)农民群众关注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十条专项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十一条镇(街道)要为村干部专项审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安排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辖市、区纪检、监察、农经、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确保本办法执行到位。

第十四条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