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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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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处级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八)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规定需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五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留存,其他两份分别报市纪委党风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单位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第七条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第八条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办法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抓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定的落实。领导干部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九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要督促领导干部认真执行本办法,每年年底前要将执行情况向市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综合报告一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第十条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常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商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