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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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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委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推进、协调等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维护和更新本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拟公开的重大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本委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委各处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本委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二)本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本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五)本委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六)本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本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本委在职责范围内应及时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具体实施办法,另文规定。

第九条本委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具体实施办法,另文规定。

第十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程序:

(一)各处室依照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意见(包括公开内容、形式等),处室负责人对需要公开信息的内容、公开形式等进行审核后,签注意见并签名;

(二)主办处室应当严格按照《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再交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予以公开。

(三)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本委政府网站;

(二)新闻(通报)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

(四)设在机关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等。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委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委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所在处室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条本办法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