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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省电子交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省级电子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政府采购平台进行的电子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是指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府采购平台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信息化监管部门认可的,应用于电子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化平台。
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应当与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府采购活动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通过基于国际互联网的电子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
电子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子政府采购平台进行网上填报、流转、审核、交换、查询、统计和打印政府采购需求申报书、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采购信息公告等活动。
第六条电子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按本办法规定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通过注册成为会员获取密码或密钥等身份认证后,依法参与电子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电子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依法对参与电子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并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数据库。
第九条采购人应设立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的系统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电子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条电子政府采购平台是由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硬件基础设施和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身份验证系统等系统软件基础设施以及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应用软件等组成。
网络硬件和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省集中采购机构共享使用。
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应用软件建设的主体部分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其软件需求分析、业务操作模型、系统设计开发、版本更新换代由*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负责筹资建设并交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使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应用软件开发建设是一项长期和系统的、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的应用软件,应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筹资开发、维护、升级、更新。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确保电子政府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及保密性,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应当取得合法的安全认证,电子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应当在该平台上注册并获取电子密钥,对于注册后获取的代表自身身份的电子密钥以及用户密码应妥善保管,并对用户密码应按相应规定作定期修改和维护。对因保管不善而让他人盗用当事人身份在政府采购平台上所做的操作行为导致的后果也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电子政府采购建设应按照“资源整合、数据共享、小步快走、步步见效”的原则积极稳妥的推进。初期从协议供货采购的电子商务和定点服务采购的电子采购卡以及大额项目的电子招投标入手,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应用范围和使用领域。
第二章会员供应商的管理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申请成为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的会员供应商,参与电子政府采购活动:(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七)有参与电子政府采购必备的联网计算机等设备条件和能力。
第十四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免费注册成为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的会员供应商,同时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成员,名额不受限制。
第十五条会员供应商的权利:(一)在投标、竞价或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对政府采购项目有自由选择参加与否的权利;(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质疑投诉的权利;(三)被随机抽取参与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四)举报电子政府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权利;(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供应商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二)遵守本办法以及电子政府采购的各项具体规定;(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所报价格及服务承诺签订并履行合同;(四)在电子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五)对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上所填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电子政府采购规程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计划,并根据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采取不同的电子政府采购形式:(一)通过招标、询价采购的大额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取基于电子标书的网上开、评标形式;(二)通过协议供货采购的货物,可以采取基于网上购物的电子商务形式;(三)通过定点招标采购的服务,可以采取基于银行卡的电子采购卡形式。
第十八条采取基于电子标书的网上开评标形式的电子政府采购活动,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一)采购人通过电子政府采购平台提交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申报书,明确采购项目需求;(二)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采购计划以及采购人的采购项目需求书,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必要的话)、采购文件、采购信息公告及网上澄清答疑;(三)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政府采购平台查询采购信息,注册成为会员的供应商可以下载采购文件,获取电子密钥的供应商可以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参与竞价等;(四)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网上开标、评审;(五)采购人网上确认采购结果;(六)集中采购机构公示采购结果;(七)采购人、供应商网上查询采购结果;(八)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电子合同。
第十九条采取基于网上购物的电子商务形式的电子政府采购活动,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一)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协议供货的公开招标结果,建立协议供货采购品目库、分类标准库、中标结果数据库;(二)集中采购机构根据中标供应商的商品行情变化,运用反向拍卖技术,通过网上竞价,建立、维护中标价格行情库;(三)采购人在具体办理采购活动时,通过电子政府采购平台自由选择中标商品,自行选择商,通过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生成网上采购订单;(四)采购人与供应商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上签订电子采购合同。在认为必要时,可在签订电子采购合同前就价格进行谈判比较,但最终合同价必须低于同类同质中标品牌商品的网上政府采购价;(五)采购人、采购机构、中标品牌供应商及商必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及售后服务期间,将有关履行合同的情况,通过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登记入库,建立供应商履约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条采取基于银行卡的电子采购卡形式的电子政府采购活动,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一)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定点服务采购的公开招标结果,建立定点服务采购品目库、分类标准库、中标结果数据库;(二)集中采购机构根据中标定点服务商的商品行情变化,通过网上竞价,建立、维护中标价格行情库;(三)采购人在办理采购活动时,在中标的定点服务商中选购商品或服务,并刷卡采购;(四)中标定点服务商应按集中采购机构指定的数据格式、内容及安全要求,将采购过程形成的有关电子交易数据通过电子政府采购平台接口进行数据交换。
第二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通过电子政府采购平台进行电子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分析、保存,并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数据报送或交换。
数据报送或交换的格式或者编码规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国家没有统一标准的,应当遵守财政部的行业标准。
第四章电子政府采购评审第二十二条使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进行电子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具体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应在采购文件中公开。
第二十三条对于采取最低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在满足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要求和符合本暂行办法二十二条规定的前提下,按“价格+时间”的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价格时,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排列,报价时间在前的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的,为无效投标或无效报价:(一)投标或报价时间在规定的投标或报价截止时间之后的;(二)投标或报价内容与采购需求有重大偏离,未能实质性响应需求的;(三)报价低于产品成本价而无法合理解释的或高于市场平均价的;(四)投标或报价内容中对规格要求、分项报价说明等信息说明含混不清或者不予说明的;(五)投标或报价信息中出现说明不一致的;(六)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的电子文档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为非完整文件;(七)符合采购文件中投标或报价无效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采购项目无效,应当依法重新组织电子政府采购活动:(一)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二)同等条件下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上的政府采购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导致该采购项目无效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当依法出现第一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的情况时,可以从第二候选供应商中选择,依次类推。
第五章意外情况处理第二十七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电子政府采购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政府平台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等意外情况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宣布正在进行的电子政府采购暂停进行。意外情况包括以下情形:(一)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通过网络访问的;(二)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的应用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的操作;(三)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四)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出现计算机病毒且发作无法完成正常操作的;(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二十八条因出现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意外情况而又无法妥善解决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受此情形影响的电子政府采购活动无效;在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的测试后,方可恢复进行电子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会员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允许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直至终身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布。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网上会员资格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它会员供应商的;(三)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履约的;(四)向采购机构、评审专家、采购单位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拒绝接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机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六)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对于恶意干扰电子政府采购平台正常运行的供应商,一旦发现并经核实,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允许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直至终身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化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