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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
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
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
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
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
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
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
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
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
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
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
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
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
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
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
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
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
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
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
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
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
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
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
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
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
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
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
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
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
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
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
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
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
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
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
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
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
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
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
;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
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七条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一)政府综合统
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
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
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
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
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
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
(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
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
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
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
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
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
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
意见进行修改。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
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
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
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
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
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
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
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
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
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
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
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
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
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四)批准文号/
备案文号;(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
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
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
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
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超
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
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
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
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
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
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
计调查项目名称;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3、
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
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
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
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
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
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
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
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
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
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
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
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
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
的问题,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
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
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为了避免调查项目之间的重复、矛盾,政府综合统
计机构建立并向部门开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在制定调
查项目前可先进行查询,以达到避免重复调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
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对于部门利用已有资料,精简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
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给予充分支持和协助。对部门之间在利用对
方资料中遇到障碍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出面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