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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现
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内和预算外
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
资金账户的开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
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计
划审核与资金拨付等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
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会计管理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
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并负责建立、健全内部
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级财政国库等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使
用计划或请款书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请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
按计划及时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
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第五条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
关规定,设置稳定的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
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总预算会计工作应当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
各岗位职责权限。
(一)总预算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
要,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拨款人员不得兼管稽
核、账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因工作调
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需通过离岗(离任)审计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一律由总预
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银行开户。
第八条总预算会计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各级财政部门办理
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
等确需更换印章时,要书面报经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相
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需及时上交封
存。
第九条拨款专用印章要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经办人员根据
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
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账户的管理,从严审批预算单位的资金开
户。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需要,凡与各级财政预算有领拨款关系的预
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其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
总预算会计办理银行领拨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一条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
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追加、追减预算,以及根据预算核准的
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相关项目用款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
人代会批准当年预算前,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各预算单位全
年预算控制数,并结合上年同期执行情况,核定用款计划,审核、
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在依据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核
的同时,拨款人员还应当对各申请拨付资金预算单位的预算级次、
资金用途、预留印鉴和相关附件等请款单据要素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请款单据,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请款单据经审核无误后,由拨款人员结合库款情况开
具拨款凭证,送稽核人员稽核。
第十四条稽核人员要对包括拨款凭证在内的全部单据进行全面
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拨款凭证上加盖专用印章,向国库或银行
发出付款指令。
第十五条付款指令一经签发,请款单据等原始凭证要及时转交
记账人员保管,由记账人员与付款凭证回执核对后登录账务。具体
做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收款单位、拨款金额或拨
款使用的预算科目出现错误,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
(一)属于多拨或收款单位发生错误,应及时追回,不能先行
调账或抵顶后期支出;
(二)属于短拨资金的补差,出纳人员需写明情况,交主管领
导核签后方能办理补拨手续。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和
集中管理,定期做好国库资金分析和预测工作,反映库款情况,保
证各预算单位支出需要。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财政内部相关业务职能机
构之间、财政与预算单位、国库及银行之间的定期对账制度,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
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
金的跟踪检查制度和信息反馈系统,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合理。
第二十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
造条件,加快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预算执行分析及资金信息
查询监控等计算机管理的工作进程,并制定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岗位
责任制,为全面建立和实施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资
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
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纠正;
(二)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
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
处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三)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
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内部监察机构
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在
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
相关管理办法的同时,也要按照本办法相关基础管理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