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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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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的宏观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增长,防止人员超编,根据人事部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是完善人事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行政措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其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包括: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不论以何种形式新增职工,包括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警)官,从社会上招收干部、工人(含复员退伍军人,下同),调入干部、工人等,均纳入职工人数计划,并使用增人计划卡。

第五条增人计划卡是机关、事业单位新增职工的凭证,也是人事计划部门检查职工人数计划落实情况和核增工资基金的依据。

第六条增人计划卡与年度职工人数计划配套,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以及增人的形式和来源渠道的区别,实行分类管理:

1.严格控制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增人;

2.从紧控制差额拨款和行政性收费事业单位增人;

3.适当放宽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财政减拨到位事业单位的增人;

4.满足经编制部门批准实行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的用人需要;

5.保证各级领导干部的配备和调整、转业军(警)官的安置以及特殊情况增人的需要。

第七条增人计划卡实行一人一卡制,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并按计划管理程序随同年度职工人数计划配套逐级分解下发,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复制。增人计划卡逐年印制,当年有效,跨年作废。

第八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须如实填写增人计划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送进人审批部门办理进人审批手续,再凭增人计划卡到人事计划部门核定工资基金。没有增人计划卡的单位不能进人。否则,不予核增工资基金和调资晋级。

第九条用人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要编制好下一年度的增人计划,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好本地区下一年度的增人计划并逐级上报。各市必须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申请表》汇总,连同有关文字说明一并上报省人事厅。

第十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上级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计划安排和用人单位的性质、经费来源、编制数、在职人数、人员结构等因素,按照计划管理的原则,分解下达增人计划,同时配发相应的增人计划卡。未编报增人计划的单位,不予配发增人计划卡。

第十一条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增人计划,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和调整增人计划的,须按照计划管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各级人事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依卡增人增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中央驻粤和省驻各市、县机关、事业单位由驻地最高一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核发相应的增人计划卡,并依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