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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厅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依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系指列入厅科技计划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项目。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审批、任务书(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经费管理、验收和成果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科技项目的提出应体现科学的发展观,优先考虑全省交通科技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重点研究领域,以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推动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科技项目应遵循“适应市场、目标明确,统筹兼顾、重点突出,侧重应用、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立项。
第六条科技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技项目的性质、内容及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也可采取公开招投标或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研究工作原则上由一个单位主要承担。确有必要时,主要承担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科技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在每年的3月底前需将申报材料报送厅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并附科技查新报告。省属交通企事业单位、地市(县)交通行业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汇总后推荐报送;厅直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
依托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厅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开展的科技项目研究,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由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科技攻关方向和研究内容,并列入厅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计划。
(二)项目初审。厅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对申报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或专家咨询,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三)立项评审。厅科技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委托厅专家委员会对已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按规定程序确定立项项目,下达年度厅科技项目计划。
(四)任务书(合同)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需在厅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一个月内,与厅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见附件二),以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年度重点科技项目和全额资助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同时提交《*省交通厅科技项目预算书》(见附件三)。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未签订者视为自动放弃。
一般应用技术项目研究期限在四年以内,软科学研究期限在两年以内,特殊或特别重大项目可不受此限制。
(五)相关附件签订。项目有合作(协作)或委托研究单位的需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六)经费下达。项目任务书(合同)签订后,厅根据省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情况,按计划拨付科技项目研究补助经费。
第八条归口管理单位系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隶属的各地市交通局(委)、省属交通行业等有关单位。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根据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合同),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项目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厅科技主管部门职责
l、编制和下达厅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负责指导与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研究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协调与服务工作;
3、会同厅财务审计部门下拨项目研究补助经费,检查和监督补助经费的使用;
4、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
5、负责成果公布的组织管理,指导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二)归口管理单位职责
1、负责汇总推荐属下单位所申报的厅年度科技项目;
2、协助厅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定项目合作(协作)单位;
3、督促项目配套研究经费的落实,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4、协助或受厅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主持科技项目的验收;
5、协助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制定研究计划,提供保证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2、合理选择和安排研究人员,为项目研究提供经费、场地、设备等必要条件;
3、负责选择项目合作(协作)研究单位,签订合作(协作)协议,明确与合作(协作)方的工作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专利)归属等事宜;
4、负责项目的开题、中期评估的组织工作和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5、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研究任务,接受厅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6、负责项目配套经费的落实和经费使用的具体安排,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研究经费;
7、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保密技术的科技项目,在立项时负责与涉及保密技术的人员或单位签订有关合同;
8、负责项目的技术文件归档、科技成果登记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厅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撤消或解除任务书(合同),并视情节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拨的经费。
(一)经论证,项目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发生重大偏差,达不到预期研究目标、又难以进行调整;
(二)项目的研究内容在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或任务书(合同)确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已由他人率先完成;
(三)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执行;
(四)项目配套经费、自筹资金、依托工程和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
(五)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或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不落实或不宜继续执行;
(六)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执行;
(七)合同各方一致同意终止项目研究。
第十二条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当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时,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书(合同)所进行的调整,须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各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须填报《*省交通厅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四),分别报送厅科技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单位。对于不能按时报送或遇有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厅科技主管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并暂缓安排项目补助经费。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厅科技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拨款、地方拨款、依托工程项目配套研究试验经费和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十五条厅科技项目补助经费由厅实行归口管理,补助经费预算纳入厅年度计划和部门预算,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项目立项补助经费计划,厅财务审计部门依据科技项目预算和补助经费计划,将款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厅科技项目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列入国家、交通部和厅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试验费、会议费、调研费、资料费、软件费、设备费、管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费用;用于省交通科研基地、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建设的补助资金;其他与科技项目研究相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上,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可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补助经费计划。对于在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况的,将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2年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购置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项目研究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属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注明)。对于经批准撤消或终止的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登记和清理,以书面形式上报归口管理单位,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列入厅科技计划的项目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验收以任务书(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技术路线、解决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与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于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一年内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形式可分为结题、鉴定或评审。
第二十三条项目研究内容完成后,承担单位可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和资料。有归口管理单位的需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申请鉴定或评审验收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见附件五),如申请结题验收,只需提交第1、2、3、4款规定的材料:
1、《*省交通厅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2、《*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
3、项目研究工作总结;
4、项目研究(技术)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483—2002《交通科技报告编写规则》编写);
5、科技查新报告;
6、产品测试(检测)报告;
7、用户使用报告;
8、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及各类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被验收的科技项目均由厅科技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由熟悉和了解拟验收项目的相关专业技术和业务的科技、工程、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部、省科技成果验收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资料,核实相关数据,通过听取汇报、评议、现场考察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对项目进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应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签发验收文件。
第二十七条被验收的科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书(合同)规定任务不到85%;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改变任务书(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
第二十八条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研究内容和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未通过最终验收的科技项目,厅将视情节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1~2年申报厅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条对我省交通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经专家咨询研究成果确有创新或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计划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向厅提出验收申请,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审。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主要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以及计算机软件、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三十二条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应依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除保证国家利益和安全为目的以外,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拥有,或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协作)单位在任务书(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同时,厅可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和开发的权力。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材料及成果简介报送厅科技主管部门。通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通过验收后一年内,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做好项目各阶段的技术资料归档及使用管理工作,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科技项目数据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归档。
第三十五条厅科技项目研究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科技项目所属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科技项目名称及编号,且不得影响科技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六条及时做好科技成果统计工作。为实现全省交通科技成果资源信息共享,厅科技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进行当年科技成果统计(见附件六),省属交通企事业单位、地市(县)交通行业有关单位由归口管理单位汇总后报送;厅直属单位和其他单位可直接报送。
第三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厅科技主管部门对各类科技成果应定期或按需向社会公布(需要保密的除外)。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暂不对外公布和发表。
第三十八条通过成果鉴定或评审的项目,根据国家、部、省科技奖励管理办法,由厅初审后向部、省推荐申报科技进步奖等奖项。同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按《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
第三十九条科技项目成果凡涉及国家机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