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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370号文)以及《*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核,报备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一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出示有效监督工作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检举。
第十四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如灌砂筒、混凝土路面抽芯机、贝克曼梁、三米直尺、钢尺等。混凝土芯样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室进行强度试验。
第三章质量监督检测费
第十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统筹补助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监督检测费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检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应安排配套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补助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确保农村公路监督的正常有效开展。
第四章职责任务
第十七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
(二)支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协助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
(四)配合*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组对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
第十八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检测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三)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或者巡检,定期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五)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六)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质量监管工作,业务上受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具体内容有:
(一)负责农村公路路基的交验及路面施工认可审核工作;
(二)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将所用原材料及试件按规定频率送检,负责混凝土路面取芯抽查和芯样送检工作;
(三)配合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完成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四)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农村公路质量情况。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履行对农村公路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与支持。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内业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含原材料、半成品、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检查、取证;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证。
第五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100%,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多个项目或按片区集中统一向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下达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时直接委托。
第二十三条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批复文件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二)施工许可文件;
(三)如果实行监理的项目,附监理委托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等;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果有)的主要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人员资质情况;
(五)资金拨付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设计负责人所签订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申请后,确定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并根据本年度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工程、重要路段、重要部位。以申报监督项目为单位,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送建设等参建单位。
第六章质量鉴定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完成。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或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完工后,均应由地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完成质量鉴定,出具竣工鉴定报告。
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抽检结果、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的抽查、以及交工检测的结果,参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省市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村公路完工后,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竣工验收按《*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有突出贡献、表现优秀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及试验检测单位和相关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质量监督工作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