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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厅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正确行使职权,公正执行公务,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决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落实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现金、有价证券规定的通知》等有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廉洁自律规定。
一、在国内外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可能与行使职权有影响的“红包”
(一)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
(二)不准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
(三)不准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红包”;
(四)不准介绍或代为赠送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收受“红包”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一)在项目立项、招投标、验收,资质审批,计划审批,资金拨付,财务审计,荣誉评审,职称评定,人事考核、任免、调配,查办案件等工作中,不准接受以感谢或其它形式为借口的宴请;
(二)在交通规费征收、减征、免征等工作中,不准接受申办单位、个人的宴请;
(三)在证照发、换,水陆运输线路审批、运力投放,运输企业、维修业户开业审批等工作中,不准接受申办单位及个人的宴请;
(四)在处理水陆运输、工伤等交通事故或审批违章处罚工作中,不准接受事故单位和当事人的宴请;
(五)下基层指导检查工作、调查研究、验收等活动中,严格执行当地接待标准,不准大吃大喝、奢侈浪费。
三、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高尔夫球等娱乐活动
(一)不准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的娱乐活动;
(二)单位内部组织的舞会、卡拉OK等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请社会人员作陪;
(三)领导干部参加健身、娱乐等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馈赠和赞助。
四、在国内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任何馈赠,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绝的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登记上交。
五、禁止赌博,不准利用打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行贿、受贿。
六、参加各种会议、庆典活动,不准接受主办单位赠送的各种有价纪念品、物品和“红包”;组织召开各种会议、庆典活动,不准发放各种有价纪念品、物品和“红包”。
七、处以上领导干部在职和退(离)休三年内,不准接受原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原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八、处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九、领导干部出国考察、培训,不准接受国内企业和境外企业的赞助。
十、不准用公款为私人购买电脑、手提电话和支付规定以外的电话费、上网费。
十一、在民主生活会、干部考核、年度考评中,必须把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认真检查、总结。
十二、上述规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纪委、监察厅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