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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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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细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非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水电基建及纳入基建管理工程项目。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程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报建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实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须在报建申请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初步设计报告由国家计委、省计委或省水利厅审批的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对申请报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报珠江水利委员会或水利部备案。

第六条各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二)对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报建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批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其它项目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准备之前,按分级管理的规定,须到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

第八条工程项目申请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已按照有关规定组建。

(三)项目已列入地方水利水电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且签订了《*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

(四)有关土地使用计划或使用权已获批准。

第九条申请报建时,项目法人需上报《*省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一式六份,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套,(要求按A4纸格式装订成册):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原件)

(五)有关土地使用计划或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工程概况及主要技术指标

(七)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告

(八)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情况表

(九)工程项目勘测、设计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的报建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并且签署明确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十一条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报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报建申请应认真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报建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项目报建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和项目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更批准文件送报建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未获报建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招标及开工审批等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监理和施工工作。

第十五条对不办理报建手续自行施工准备乃至主体工程开工的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省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格式由*省水利厅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