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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现代信息服务业的意见》(粤府〔*〕95号),省财政设立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推进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突出绩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配合省信息产业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发展我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项目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现代化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省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培育,现代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园区和公共技术及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当年列为我省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有关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项目,以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达到节能减排降耗,显著提高生产和商贸流通效率的项目。
(三)现代信息服务业关键、共性技术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项目。
(四)现代信息服务业区域协调项目。
(五)自主品牌培育、标准制定等产业环境建设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直接投入、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我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公示
第十条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信息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二)符合国家信息服务业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投资手续完备。
(三)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有关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填写《*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工作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安排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初步确定获资助项目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向省信息产业厅或省财政厅提出异议的,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五章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省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市县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终止。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与省信息产业厅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共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1号)的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还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