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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防旱防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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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防旱防风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做好防汛,防旱防风(筒称“三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三防指挥部,由省政府行政首长任指挥,其成员包括政府办公厅、农业、计划,工业、建设,无线电、民航、水利、民政、财政,交通、气象、水产、商业、供销、粮食、石油、公安、电力、邮电、物资、广播电视、保险和省军区等部门负责人。市、县(区)成立相应机构,其成员单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的职责是:在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执行上级的防汛指令,制定三防措施,落实三防经费和物资,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投入三防斗争,部署年度三防工作,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防风,暴潮、防旱和抢险工作。

各级三防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有关文件定编定员,三防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县(区)可适当增加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三防办事机构的职责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掌握和分析气象、甫情、水情、风情,旱情、灾情、险情及冀变化情况,及时向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下达三防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组织、协调部队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的有关工作;组织防汛安全大检查;督促险工险段的处埋及水毁工程的修复;组织制订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和应急措施;组织审定水库防限水位、堤围警戒水位,并监督运用计划的执行,组织编制河流的洪水预报作业方案,配合做好河流和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组织做好灾情预估的资料调查和整编;负责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与管理;建立、健全三防通讯和电子计算机系统,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开展三防宣传工作;做好三防工作总结和资料汇编,推广三防工作先进经验。

第四条建立健全三防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责任制、分部门责任制、技术人员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县(区)政府的行政首长,对该管辖地区的三防工作负责,并指定一名副职专管。

(二)分级责任制。防洪工程;北江大堤、东深供水工程由省负责;大型工程由市或所在县负责,中型工程和小型重点工程由县(区)负贡,小型以下工程由乡(镇)负责。其他三防工作按照行政区域由当地政府负责。

(三)分部门责任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的组成单位和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防汛、抗洪、防风、暴潮,抗旱,抢险和救灾工作:

计划部门:协调安排三防的资金和物资。

工业部门:协调解决三防用电和交通运输。

建设部门:协助各级三防指挥部做好诚市防洪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防灾措施和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分配,及时提供农情及组织农业生产抗灾、恢复生产、生产自救。

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三防系统无线电通信频率的指配和抗于扰协调工作。

民航:负责防洪、抗旱、救灾紧急情况下的飞机调度和运输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制订水利工程防洪应急措施,担负水资源防洪调度,以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水文部门:提供雨情、水情报告和洪水暴潮的预报。

气象部门: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向同级三防指挥部提供降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实况、警报和有关信息。

民政部门:及时掌握灾情,安排灾民生活。

财政部门:计划安排和下拨三防经费并监督使用。

交通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车船的调度,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

邮电部门:保障三防通讯畅通以及电报、电讯的及时传递。

电力部门:保障防灾、抗灾、救灾的用电以及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的日常用电。

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偷窃、破坏三防设施的犯罪分子,保障抢险队伍车辆的优先通行。

水产部门:及时提供水产灾情,组织水产生产抗灾和恢复生产。

物资部门:负责三防救灾物资,民用爆破器材的供应。

商业、粮食、供销、石油部门:负责供应防灾、抗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卫生部门:负责救灾医疗队伍组织和灾区的防疫、治疗工作。广播、电视、电台、报社等宣传新闻部门:向群众宣传防灾知识,及时报导灾害性天气警报、预报、防汛、防旱、防风的信息,动员广大群众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保险部门: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参加洪水、旱灾、风灾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海洋部门:及时向三防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

部队部门:负责组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

(四)技术人员责任制。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及各工程管理单位要设定技术负责人,省设立总工程师,市设立主任工程师,县、(区)设立工程师、工程单位按工程等级确定技术负责人职务。技术人员应做好三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制订防御洪水措施、工程抢险应急和防洪调度等方案。

(五)岗位责任制。在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行领导干部包区域、包工程的责任制。专职三防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岗位责任和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非专业性的三防组织和人员应当明确责任和分工。当灾情紧急时,三防人员应各司其职,奔赴第一线指挥,参加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第五条三防工作应从工作项目、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工作时间、工作步骤等方面,建立各种工作制度。

(一)请示、汇报制度。出现灾害性天气、较大灾情和工程出险时,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应立即向当地领导和上级三防指挥部请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防汛值班制度。每年汛期(四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和非汛期出现台风(热带气旋)和其他特殊灾害性天气时,实行昼夜全时值班。及时了解有关气象、雨情、水情、风情,旱情、险情、灾情及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情况,编发《三防简报》,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

(三)防洪安全大检查制度。每年开汛前,应对防御特大的水、风、旱、潮灾害方案和措施进行检查,做到思想,组织(队伍)、物料、责任和措施“五落实”。

每年汛后,对水利防洪工程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危险(即渡汛有问题)工程,应登记列册,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防洪调度制度。对有防洪运用要求的工程,应按已定的防洪调度方式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运行操作规则,在防洪过程中进行防洪调度运用。在实施调度运用时要分析掌握雨情、水情及预测趋势,既考虑下游的防洪要求,又考虑工程的渡汛安全和上游库区情况,进行科学调度,减少灾害损失。

(五)防御热带气旋方案实施制度。各地应根据我省《防热带气旋工作简则》的规定,做好防风工作,减轻灾害损失。

(六)水库调蓄运用管理制度。每年秋末起,水库必须按防限水位蓄满库容水,保证灌溉和其他用水有足够的存量,用水部门应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冬春作物灌溉,采取先用活水、后用死水的原则,发电用水服从人畜吃水和灌溉用水,使有限的水量发挥更大的效益。

(七)人工催雨作业制度。出现旱情和需要进行人工催雨作业时;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报省三防总指挥部审查后,转报广空司令部、省军区、和广州民航管理局批准,方能进行人工催雨作业。

(八)人员安全转移制度。对因受暴雨、洪水、台风、暴潮袭击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危险区域、危房的人员和出海船只,必须做好安全转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的安全。

(九)气象、雨情、水情的测报、会商和制度。当出现灾害性天气和水情时,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情况会商,分析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出防御措施,并由行政首长防洪防风的信息,动员群众投入防灾抗灾救灾。

(十)水、旱、风灾害统计报告制度。

l、灾害发生后,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查灾情,按灾情统计内容和要求编表汇总上报。

2、正常报表,每个月终后三天内,各市应将上月的灾情和蓄水统计表报省三防总指挥部。

3、对外公布各类灾情由省或市三防指挥部统一。

(十一)通讯管理制度。

1、三防通讯联络实行邮电部门公众网和三防无线电通讯专用网相结合。遇非常时期,要有应急措施,提高通讯保证率。

2,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要严格通讯管理制度,执行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修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三防通讯联络畅通。

3、部队、武警参与抢险救灾时的通信联络由省军区司令部统一组织实施保障。

(十二)经费、物资管理制度。

l、防灾抗灾救灾资金,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安排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以保证防灾抗灾救灾的急需。同时,应通过各种渠道,筹集防洪资金,壮大自救能力。

2,国家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费和物资,要专款专用,专材专用。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定期检查,严禁挪用、倒卖和转让。

(十三)工作总结制度。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年终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全年的气候,雨、水、早、风和灾情,并加以分析和比较;作出灾害年度的评价等。对较大的灾害,应单项总结,留作查证。

第六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采用先进技术,改善三防工作条件,逐步建成现代化的三防信息系统。

(一)利用先进技术,改善河流,水库区域内的雨情,水情预测预报的设施和条件。

(二)推广电子计算机在三防工作中的应用。

(三)继续发展无线电通讯网,逐步建立微波通讯网和无线电话。

第七条三防抢险队伍坚持专业队伍和群众相结合,实行军民联防。同时要组织防洪抢险技术指导队伍,加强对防洪队伍的技术指导。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群众性三防队伍的组织方法,建文技术培训、抢险演习等制度。

三防队伍要进行系统的防汛、防旱、防风知识的学习和防洪抢险技术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

对重点防守地段、重点防守工程,应配备精干力量和先进装备,组织机动队伍,并制定有关制度,以适应重大险情的紧急抢护需要。

第八条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三防工作中组织严密,分工合理,指挥得当,措施有力,保证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坚守岗位,遇险情奋力抢险,在危险关头抢救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三)为防洪调度、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的;

(四)对三防技术、设备有发明创造或引进新技术、设备有重大效益的;

(五)忠于职守,在完成三防任务中有显著成绩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职守,消极怠工,不服从命令造成损失的;

(二)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操作规程,贻误时机,故的;

(三)玩忽职守,指挥不当,造成事故、人身伤亡或经济严重损失的;

(四)贪污,盗窃,挪用三防经费、物资、设备的;

(五)其他有害三防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