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省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印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37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年至2010年,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乡一品”专项资金1500万元。
第三条扶持范围
省政府确定的50个山区县所属乡镇和粤北山区、东西两翼14个地级市及江门恩平市革命老区乡镇。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已扶持过的乡镇原则上不再申报。
第四条资金用途
项目良种引进、繁育、推广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先进适用技术培训与示范,项目生产基地部分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等启动性环节。
第五条项目要求
(一)发挥优势,突出特色。项目拟开发的主导产品要具有地方特色,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区域优势,优先选择能取代进口、填补国内市场空间(白)和质量档次高的名、特、优、稀、新产品及著名传统特产。
(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开发项目要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基础,进一步开发易被群众接受,具有可供较大规模连片开发、优化提高的潜力。
(三)有利于形成优势产区和发展产业化经营。对有龙头企业带动,配套加工、流通,产业链长,产业化经营,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档次高,投资条件好,易形成“多乡一品”的项目优先列入扶持计划。
(四)通过项目示范,扶持农户建立较为稳定的家庭经济收入来源,扶持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农户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
(五)当地政府和部门重视,对发展特色产品生产,促进产业化经营提供有力支持。
第六条资金下达和拨付
省财政厅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手续:
(一)下达有关市的资金,有关地级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省下达资金发文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指标转下达给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并将下达文件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处)备案。
(二)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支付条件的,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117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七条部门职责
(一)农业部门职责
1.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职责:“一乡一品”项目申报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项目申报的农业部门负责人,应在申报材料上签名确认,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负责;地级市农业部门对县级上报资料的审核结果负责;县级农业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到位、资金使用等情况,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负责本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2.省农业厅职责: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各地级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加强项目资金的检查和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二)财政部门职责
1.市县财政局职责:对同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配合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帐制度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2.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对省农业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绩效评价。
(三)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
2.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确保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3.对扶持对象实行档案登记制度。农户领取补贴或种苗等实物或参加项目培训班的要有农户的亲笔签收(到)表、照片作为凭证,购置的设备要有明细表和正式发票,项目工程建设要有建设方案及财务决算清单等资料。
4.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5.及时向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会计核算
本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设立本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明细账,并按支出的具体范围设置多栏式辅助账,详细核算各项支出情况。合同、发票等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完整、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市县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应于次年的2月底前将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各级农业、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缓拨或暂停安排该单位及其所在市、县的同类专项资金。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