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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登记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登记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省级审定,经审定通过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免予登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负责全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省品审委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熟悉本专业的主管领导,年龄在60岁以下。省品审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省品审委的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省品审委设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两个专业组。专业组成员由相关专业委员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
第七条省品审委根据需要委托特殊生态区域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负责该区域经省品审委指定的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审定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审定小组申请品种审定。审定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予以审定,审定通过的品种,报省品审委备案。
第三章品种审定
第八条省级品种审定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省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品种试验。
省未统一组织试验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特殊用途品种,省种子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主持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多点比较试验,并经有关专家现场鉴定。
(二)经省种子管理机构指定的测试机构完成品质、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鉴定。
杂交稻品种申请审定前其不育系应通过省级以上农业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定或鉴定。
(三)向省品审委提出品种审定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本省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
(四)省品审委对申请审定品种进行审定。
第九条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区域试验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光温敏感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生产试验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
品种试验办法和调查记载项目及标准由省品审委制定并。
第十条申请试验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来源清楚;
(二)具有遗传稳定性、一致性和特异性,并具有适当的名称;
(三)经1~2年的品种比较试验,综合性状表现优良或具有某些特殊优良性状者。
第十一条申请省级品种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种子管理机构提交《省农作物品种试验申请表》。
从省外、国外引进的品种还应当分别提交《植物检疫证书》、《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选育过程、世代、特性描述;
(三)品种(含杂交种亲本)标准图片;
(四)适量育种家种子(含杂交种亲本种子),以供品种真实性鉴定。
省未统一组织试验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特殊用途品种,还应当提交品种多点比较试验总结报告、专家现场鉴定意见和省种子管理机构指定的测试机构出具的品质、抗病性、光温敏感性等鉴定报告。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杂交稻品种还应当提供不育系省级以上审定或鉴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省品审委对申请审定材料进行审查,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补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品种,可以审定通过:
(一)品质和抗病性与对照品种相当,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10%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水平的。
(二)抗病性与对照品种相当,产量比对照品种减产10%以内,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减产未达极显著水平,品质明显优于对照品种的。
(三)产量和品质与对照品种相当,对主要病害的抗性强于对照品种,并达抗级标准以上的。
(四)具有实用价值的特殊用途品种,对主要病害的抗性达抗级标准以上的。
第十五条品种审定实行专业组初审,省品审委全体会议终审。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省品审委认为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省品审委每年召开两次品种审定会议。参加审定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到通知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省品审委专业组对报审品种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将初审意见及表决结果提交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对专业组的初审意见进行审议后,再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1/2以上的品种,审定通过。
第十六条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种子管理机构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品审委申请复审。省品审委在下次会议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原审定程序和新的证明材料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四章品种登记
第十七条实行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为蔬菜(含果用瓜)、甘蔗、甘薯、木薯、烟草、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桑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食用菌、中药材、草类、绿肥、麻类等新品种。
第十八条品种登记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作物种类、选育单位、品种来源、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光温敏感性、品质等性状,以及适应范围和栽培技术要点等。
申请者应当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登记条件,并在产量、品质、抗病性、抗逆性等某一性状上优于对照品种。
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书》、品种选育与试验报告和标准图片等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年4月份或11月份直接向省品审委提出申请。由省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查,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补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省品审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品种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品种公告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定和登记的品种,由省农业厅公告,省品审委颁发证书。
审定、登记公告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条通过审定的品种,在推广过程中发现抗病性明显退化等不可克服缺点的,由省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省品审委审议通过后,报请省农业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