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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交会交易团的证件管理,规范办证程序,确保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手册》和《网上办证指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易团所有参展单位内宾证件的管理。包括工作证、参展商证、临时进馆证、筹展证、撤展证和车证六大类。
第三条交易团证件管理工作由交易团指定一名副团长专门分工负责,并指定若干名专职人员负责受理申办、审核和转办。
省团工作人员应严格管理,按章办事,提高效率,服务企业。
第四条各市外经贸局和参展企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和落实证件管理责任制。领队为本单位证件管理第一责任人,办证员为本单位证件管理的具体责任人。每届广交会申办证件前,应及时将领队、办证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团部备案。办证员于每届广交会首次申办证件时,出具单位的介绍信。
(一)领队由各单位指定一名领导担任,对本单位的证件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本规定和广交会制订的各项制度,加强对所属参展人员的宣传教育。
2、负责所属参展人员各类证件的审核和管理,确保证件的申办和使用符合规定。
3、全面掌握本单位的证件办理和使用的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所属参展人员的违规行为。
(二)办证员为本单位证件管理的具体责任人,由各单位指定专人担任,不得随意改换。其主要职责:
1、协助领队做好对所属参展人员,尤其是首次参展人员的宣传教育,做到人人皆知,自觉遵守。
2、负责所属参展人员办证材料的收集、初审、申报和领证、发证、换证等工作。
3、负责对所属参展人员证件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予以妥善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所属参展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外经贸局和参展企业不得为不符合办证资格的人员申办证件;不得将参展商名额转给非本单位人员。所提供的办证材料必须真实、清晰,符合规格尺寸。明确须有办证员、领导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等内容的项目,各单位必须按要求予以签字、加盖公章。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团不予受理办证:
(一)申办资料不齐全、不真实、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二)申办资料不符合规格尺寸或不清晰,难以辨认的;
(三)超名额指标的;
(四)未按时缴交交易会参展费的;
(五)有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大会或省团处理并被取消参展资格的。
第七条所有参展人员要妥善保管证件,进出场馆要自觉佩戴证件和接受检查。证件丢失后应立即报告广交会保卫部门、单位领队和省团。严禁伪造、转借、变卖、涂改证件。
第八条对参展单位及人员违反本规定及广交会其他规定而发生有损省团声誉的事件,甚至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追究参展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各类证件名额安排标准:
(一)工作证:由省团根据交易会分配额统筹安排。工作证编码统一使用团部编码2700000。
(二)参展商证:按展位数分配,1个标准展位3名。联营企业供货方参展人员每1展位限办理1个参展商证。
(三)临时进馆证:按参展单位参展商证名额的45%计算,每个标准展位可办8天。
(四)筹展证:按参展单位参展商证名额的三分之二计算,即每个标准摊位可办2名。
(五)撤展证:按参展商总人数的10%分配。
(六)筹(撤)展车证:由省团根据交易会分配额统筹安排。
第十条办理各类证件所需资料:
(一)工作证、参展商证
1、彩色近照1张(蓝底大1寸,40mm×50mm);
2、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介绍信;
4、交易团摊位分配表正本和复印件;
5、广交会参展商名册一式两份;
6、联营(供货)企业外省人员,需提供联营协议复印件,联营双方的名称必须与摊位楣板标明的企业名称相一致;
7、临时聘用的翻译人员,需由参展单位出具单位证明。
(二)临时进馆证
1、广交会介绍信;
2、彩色近照1张(大1寸,40mm×50mm);
3、身份证复印件。
(三)筹展证、撤展证
1、广交会介绍信;
2、蓝底近照1张(大1寸,40mm×50mm);
3、身份证复印件。
(四)筹(撤)展车证
行驶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各类证件办证程序
(一)工作证、参展商证
1、省团将以各地市外经贸局和省直参展企业为组团单位设若干交易分团。参展商证由各交易分团从网上申报,经省团审核后送广交会办证中心出证。
省团未赋予通过网上申办证件权限的参展单位,由办证员备齐纸质办证材料和光盘直接报省团申办。
2、各交易分团(参展单位)按要求将彩色相片、身份证等资料扫描成JPG文件(扫描软件可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下载),并将申办证件人员的个人信息填入参展商名册报省团。
3、各交易分团按照省团所赋予的权限,登陆《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网上输入办证人员的相片、身份证等JPG文件资料,上传省团审核。
4、省团经办人审核办证材料,团领导签批。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人员,省团通过网络上传办证资料到交易会办证中心审核出证。
(二)筹展证
1、参展单位办证员持单位介绍信、交易会摊位分配表到省团领取筹展证介绍信。
2、参展单位填写筹展证介绍信、剪贴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备齐办证材料报省团审核。
3、经省团经办人审核,团领导签批,盖办证专用章。
4、参展单位持办证资料自行到广交会办理出证手续。
(三)临时进馆证
1、参展单位备齐办证材料,填写临时证介绍信、剪贴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省团专职办证员初审签字。
2、经省团经办人审核,团领导签批,盖办证专用章。
3、由参展单位随省团专职办证员持办证资料到广交会办理出证手续。
(四)撤展证
1、参展单位办证员持单位介绍信、交易会摊位分配表到省团领取撤展证介绍信。
2、参展单位填写撤展证介绍信、剪贴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备齐办证材料报省团审核。
3、经省团经办人审核,团领导签批,盖办证专用章。
4、参展单位持办证资料自行到广交会办理出证手续。
(五)筹(撤)展车证
1、参展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省团领取筹(撤)展车证介绍信、车证指标,备齐办证资料报省团。
2、经省团审核后,参展单位自行到交易会办证点办理。
(六)更换参展商证
换证通过网上办理,方法与办理新证相同。各交易分团须填报参展商名册,提供更换人员和被更换人员的扫描资料以便备查。
申领更换证件时必须交回原证件。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广交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交易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