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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外派劳务培训管理,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我省外派劳务培训及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境内(不含市,下同)执行外派劳务培训管理。
第三条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须承担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义务。培训可采取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培训方式进行,自行组织培训的,经营公司应指定2名以上的专职劳务培训管理人员,并将人员名单报省外经贸厅备案;委托培训的,应委托可进行培训业务的机构进行,并将培训机构的名称报省外经贸厅备案。
第四条省外经贸厅委托省外经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我省的外派劳务考试中心,考试中心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以方便劳务人员为原则,在劳务人员较集中的地级市设立分考点,考试中心派员监考。
第五条外派劳务考试费包含在培训费中,培训费由经营公司按商务部设立的标准向劳务人员一次性收取,不得超标收费。经营公司须在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中列明有关培训的条款。省外经贸厅向社会公布培训收费的有关标准及投诉方式,接受劳务人员对经营公司多收费、乱收费问题的投诉。
第六条培训教材采用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统一编写的教材。
第七条《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由考试中心向经考试合格的劳务人员发放,《合格证》加盖经营公司、考试中心公章后有效。
第八条考试中心收取考试费的标准由经营公司与考试中心协商制定。
第九条经营公司和考试中心接受省外经贸厅的监督管理,并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外派劳务培训和考试工作情况形成详细的工作报告报省外经贸厅。
第十条省外经贸厅将于每年的1月1日至3月1日对全省外派劳务培训和考试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经营公司年审及考试中心委托续期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