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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局职人员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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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局职人员教育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建立终身学习的长效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3号)及《*年—2010年*省公务员培训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海洋与渔业局机关、省渔政总队在职公务员。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勤勉尽责,身体健康。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三)符合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入学条件。

三、对选择学习的学历、学位及专业的要求

(一)报读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党校教育中大专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二)参加学习的专业应为本人现岗位或拟任岗位相关工作需要的专业,鼓励学习公共管理专业。

(三)学习主要利用业余时间,不影响正常工作。

四、申请参加学习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处室领导研究同意后,填写《*省海洋与渔业局在职公务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附件1),连同本办法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局人事教育处审核,呈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人事教育处向本人发出《关于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请的批复》(附件2),经考试录取的,签订学习协议书(附件3)。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个人申请报告(一式2份)。

(二)《*省海洋与渔业局在职公务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

(三)已获得学历、学力证明材料(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术成果、发表过的论文等复印件)。

(四)个人申请参加学习院校的招生简章。

六、学历、学位的备案和审定

(一)凡报读大专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就读前备案。即报读上述学历、学位的须将报考院校有关资料、录取通知书、入学登记表等资料(复印件)报局人事教育处备案。

(二)完成学习获得学历、学位后,须报局人事教育处审查后办理有关干部任免、学历和学位更改、材料归档等事宜,由本人提供报考学校入学通知书、入学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学年度鉴定、毕业登记表、毕业证书、学位授予证书、毕业或学位论文等材料,并说明读书的时间、院校、学制等情况。经审定认可者,局人事教育处开出《学历、学位审定证明》(附件4),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七、学费报销标准和办法

就读前已在局人事教育处备案并已签定学习协议书的人员方可按如下标准和方法报销学杂费。

(一)学费报销标准:参加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学习的,全额报销;参加公共管理专业的,全额报销;由单位(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推荐、选派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全额报销;个人自愿报名参加其他学历、学位学习的,报销50%。

(二)报销办法:每学年结束后,凡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者,凭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和学年缴费发票,呈本处室领导审批,送局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销。

(三)学费在参加学习人员所在处室办公经费中列支。

八、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及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处解释。

十、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省海洋与渔业局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粤海渔函〔2000〕3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海洋与渔业局在职公务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

2、关于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请的批复

3、*省海洋与渔业局在职公务员参加学历、学位学习协议书

4、学历、学位审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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