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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严格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用海项目,实行海域用前公示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审核公示,是对申请使用的海域使用范围等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的工作制度。
三、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社会周知其拟用海情况。
四、公示内容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采用公示通告的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
五、公示需在受理海域申请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进行。
六、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使用的海域方位和具体范围,以及用海性质等;
(二)拟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
(三)公示时间期限;
(四)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通迅地址和其他要求。
七、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当保密。对匿名以及超出公示范围的举报或意见,可以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
调查核实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其中应当包括调查核实的内容、方式及结果。参与调查核实的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调查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调查报告应作为审核的内容一并报省政府,并存档。
九、经调查核实,公示中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公示中所反映情况属于经过改正可以消除影响并且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愿意消除影响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拟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尽快*和落实修改方案;影响确已消除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
十、对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