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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文明建设的管理,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现结合省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
(一)"文明单位(集体)",是指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优异成绩,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局党组批准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二)评选范围: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机构正式组建两年以上的单位{包括局机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处或科(室、站)必须获本单位授予文明集体称号两年以上},均属
局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
二、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两个文明协调发展好。党政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的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建立了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做到"五到位":一是思想到位,党政领导能带头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决议》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把两个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工作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买;二是组织到位,领导分工明确,有机构或专(兼)职人员主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第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抓;三是工作到位,创建活动有规划,有具体措施;四是制度到位,建立了工作责任制,各负其责,层层落实;五是投入到位,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列入单位的年度预算。
(二)工作效益好。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其职能,创造性开展工作,工作效率高,质量效益好。行政机关要创出优良的工作业绩;事业单位要创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无亏损现象。
(三)思想政治和党风廉政好。结合实际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重点抓好理想信念教育;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对待手中权利,正确对待本职工作,正确对待群众;干部职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报、占"现象;坚持"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自觉遵守《*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形》。领导成员和骨于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失职演职行为,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表现。
(四)文化建设环境好。认真组织学政治、学理论、学科技、学业务活动,干部职工的思想情操、科技文化和业务素质提高较快;文化建设的硬件、软件较好;能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环境建设注意绿化、美化、净化;卫生工作达到无"脏、乱、差"现象。
(五)法制教育综合治理好。认真抓好法制教育,干部职工法制观念强。自觉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治安防范、安全措施、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无刑事案件,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违法乱纪现象,无违反计划生育现象,黄、赌、毒"等七害行为,无封建迷信活动。坚决与""等邪教组织作斗争,对""痴迷者帮教转化好。
三、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一)评选和命名程序:凡B评达到文明单位基本条件的单位,可自荐申请或主管单位推荐,经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考核、验收、评选后,报局党组审核批准命名。局直属事业单位所属的文明单位厂由各直属事业单位命名。
(二)文明单位的升格逐级进行。申报局文明单位的,须是各事业单位命名的文明单位;申报省直工委的文明单位,须是局连续两年的文明单位;申报省级的文明单位,须是省直的文明单位。
(三)局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有特殊成绩和贡献的,可随时申报,经考核、验收,批准命名。
(四)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验收、命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不搞平衡照顾,如发现弄虚作假,除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文明单位的表彰奖励
文明单位的表彰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由批准命名的机关通报表扬外,已命名的要取消并公开通报。
五、文明单位的管理
(一)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谁命名,谁管理;几级命名由几级共同管理。
(二)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内容:单位的级别、性质、隶属关系、主要事迹、基本经验、历次检查评比的情况等。
(三)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查一次。在年度考核时,合格的可继续保留称号;如不符合标准的,或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或撤销其荣誉称号。
(四)文明单位如遇单位名称改变、合并或变更隶属关系时,应向命名机关和管理部门报告。
(五)为了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和文明单位的管理工作,局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为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建文明单位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完善文明单位的管理措施和评选办法,不断总结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