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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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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申请人在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学位申请

第三条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附件1),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且其学位论文经审查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附件2),可向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申请书》(附件3•表1)一式2份;

(二)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附件2)撰写的学位论文,需提交的份数由各培养单位根据需要自定,博士学位论文应附电子版;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取得的其它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学位论文详细摘要(具体上交份数,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五条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2—3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务。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3—5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2位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职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七条学位论文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评阅书》(附件3•表2),应由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

第八条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l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2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2/3。答辩人导师不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应是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不超过30分钟,博士论文报告不超过45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四)答辩人答辩结束,答辩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答辩人导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可列席):

l.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投票表决(表决票见附件3•表4),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

5.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附件3•表3)。

(六)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二条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务人员(或在学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学位初审

第十五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的基本情况(附件3•表l——表4)和学位论文摘要一并提交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阅。

第十六条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票见附件3•表5),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七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l日和7月1日之前,将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以文件形式并附软盘)、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库(通过互联网上传)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对拟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还需提交博士学位论文(附电子版)l份。

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2月和8月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审核、通过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同时对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本单位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证书的发放办法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证书认购和填写办法》(附件4)。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发文公示3个月,对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其它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