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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费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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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费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票据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票据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对财政票据费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费委托银行代收,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坚持“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财政票据费收入

第四条财政票据费收取按照不高于*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各市以下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只能按向省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领购时的价格标准收费,不得加价。

第五条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所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向承办银行免费发放。相应的财政票据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委托银行代收的收费、基金和罚没等收入中按不高于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财政票据费收费标准提取。

第六条各市、县(区)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按领购票据量的80%向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预缴票据费,年度终了后再按结算价清算。

三财政票据费支出范围

第七条财政票据费主要用于印制财政票据的费用支出以及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实施财政票据管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财政票据费的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

(一)直接费用:财政票据的设计、印刷、仓储、保管、运输、销毁等费用支出。

(二)管理费用:1、核定为经费自筹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的事业支出,按照现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等。2、专项经费。包括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公、仓库的场租、票据仓库的建设、运输工具的配置、电脑管理软硬件的配备、业务培训以及开展财政票据专项监督检查等其他票据管理方面的支出。

四财政票据费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各级财政综合规划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费或财政票据补助经费的核拨。审批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或提出的用款计划,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支出预算及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财政票据管理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票据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其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按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财政票据费财务收支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追踪问效。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财政票据费收入,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坐支。财政票据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