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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城市规划条例》、《*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户外独立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向公众显示商业、服务信息的商业广告或显示其他内容的公益广告,适用本标准。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标准:
(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手写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等;
第三条户外广告作为构筑物,其设置位置和形式应与建筑物外立面、城市景观密切相关。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和报审过程中,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情况下,同步设计确定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通用标准:
(一)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三)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四)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五)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范围
(一)商业街区,为营造商业气氛,可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可在建筑墙面、楼顶或不影响道路交通、绿化的独立用地。广告形式可使用喷图照明、灯箱、霓虹灯、立体造形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
1、重点商业街区允许设置户外广告,鼓励用霓虹灯形式。重点商业街区是指:北京路商业文化旅游区、荔湾区商业步行街区、海珠区江南文化商业广场中心区、东山区农林下路和署前路一带。
2、普通商业街区应视具体位置环境可适量设置户外广告。普通商业街区是指:天河体育中心城区(但体育中心内禁止设置),芳村区花地湾中心城区、黄埔区大沙中心城区、开发区青年路一带。
3、兼有商业功能的街道应视具体位置环境严格控制、适量设置户外广告。如:花地大道、芳村大道、天河路、江南大道、新港西路、*大道、解放路、中山路、人民路、南岸路、黄沙大道、六二三路?、丰乐路、夏港大道、志诚大道。
(二)商务办公区,如环市东路、环市中路一带应以体现建筑造形、建筑立面景观为目的,户外广告起点缀照明作用。可在建筑物顶采用透空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形式或在建筑墙面使用喷图照明、灯箱、霓虹灯、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设置,但应简洁美观。
(三)城市对外交通站场区域,如白云机场及机场路、*火车站、*东站应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既体现*市的商业特色又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设置位置主要在宾馆酒楼、公共建筑的楼顶和墙面。广告形式可使用喷图照明、灯箱、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但应简洁美观。
(四)珠江两岸城市景观段:以塑造珠江两岸城市景观和休闲环境为目的,户外广告起点缀照明作用。设置位置主要在公共建筑的楼顶和墙面。广告形式可使用喷图照明、霓虹灯、灯箱、立体字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但应简洁美观。
(五)下列城市交通性干道(除本条上述四类区段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环城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华南快速道、内环路、广清路、广花路、新广从路、下塘西路、黄石路、龙溪路、鹤洞路、广汕路、禺东路、沙太路、旧广从路、广园路、先烈路、东风路、黄埔大道、广深公路、工业大道、东湖路、东晓路、起义路、环市西路、中山大道、新港中路、新港东路。
(六)住宅小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七)建筑物坡屋顶上禁止广告。
第六条常用的几种个案标准: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与墙面相协调。
2、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
3、窗口及开口地方不可设置(电子屏幕的情况除外)。
4、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5、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得超过设置墙面总面积的3/10,单块广告牌的面积在商业街区一般限制为l00平方米左右。
(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2.8米;
2、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5、户外广告的厚度不大于0.3米;
6、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7、牌面最大尺寸为:高6米、宽1.8米。
(三)在建筑物顶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高度29层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户外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6(最大高度不超过9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2、高度30层以上的建筑物顶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牌面应平行建筑外立面设置。
4、牌面不得突出建筑外墙面。
(四)直接于地面立柱式的,下端不低于地面3.5米。牌面最大尺寸为:长1.0米、高0.8米、灯箱厚0.3米(限于人行道路面宽度大于3.5米的商业步行街)。
(五)实物造型的(限于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占地面积应控制在2.5平方米。
(六)在人行天桥(限于广告企业集资建设的)设置的,应采用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或霓虹灯(不得采用闪烁光源形式,字体上下不得突出天桥实体,左右应与天桥均衡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