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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检测结果将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抽测单位承担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各方制定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方案,并报质监站备案。
第五条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
第二章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第六条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必须选择其中一种方法进行质量监督抽测,具体内容如下:
1、预应力管桩,选基桩反射波法。
2、混凝土灌注桩,选声波透射法。
3、天然地基、处理土地基及复合地基的地基承载力荷载试验。
第三章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七条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内容:
1、结构混凝土强度现场检测;
2、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检测;
3、楼板(梯板)厚度检测。
第八条监督抽测数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1、混凝土强度现场检测
重点对剪力墙、柱等构件进行抽测,一般应采取钻芯法进行检测,不能抽芯的部分可用回弹法检测;每个单位工程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抽检数量不应少于一组。
2、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检测
重点对梁、板等部位的钢筋分布进行抽测,宜优先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每个单位工程梁、板钢筋分布抽测数量不应少于3个构件,悬挑构件不应少于5个。
3、楼板(梯板)厚度检测
每个单位工程抽测数量不应少于3个楼板及3个梯板的构件,每个构件不应少于3个点。
第九条凡检测结果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则应对不合格构件所在的检验批进行批量检测,然后将检测结果提供原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其复核意见应由原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第四章钢结构(钢管混凝土)工程
第十条钢结构(钢管混凝土)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内容:
1、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焊缝超声波探伤检测。
2、钢管混凝土质量缺陷检测。
第十一条钢结构(钢管混凝土)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数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1、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焊缝超声波探伤检测:焊缝质量等级属一级的,超声波探伤比例为10%;焊缝质量等级属二级的,超声波探伤比例为2%。
2、钢管混凝土质量缺陷检测:采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构件应检数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