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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防止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属集体决定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对《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工程,不经招标投标就发包并开工的;
2、违反规定将工程分解散逃避招标投标的;
3、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工程议标发包的。
第三条国有、集体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利用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承包权的;
2、违反规定将已承包工程转包或层层分包的;
3、违反规定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
2、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标底的;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款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利用审批权力,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的;
3、违反规定批准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实行议标的;
4、违反规定给应进行招标投标而没有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第六条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款及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2、违反规定通过批条子、打电话等方式干预工程发包及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第二至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个人从中谋利者应加重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第二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后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进行查处;对违反第三至第六条规定的,也必须抓紧查清处理。否则,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