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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我局系统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树立我局系统良好的执法形象,制定本办法。
一、督察机构与督察人员
(一)建立*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督察组在市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督察长由市局局长、党委书记担任,副督察长由市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三)督察组设4至5名督察员,分别由市局法规处、监察室、稽查处人员担任;
(四)督察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合格,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法规培训,持有执法证,熟悉相关法律和业务工作知识;
3、有较强的分析判断、组织协调和现场处置能力;
4、经市局党委审核批准。
(五)督察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处。由法规处处理督察的日常工作。
二、督察职责
(一)督察局系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质监执法职能情况;
(三)督察局系统执法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
(四)督察局系统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处理行政相对人投诉、申诉和求助情况。
三、督察权限与处理
(一)督察组根据投诉、举报,有权中止局属各执法单位在执法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督察员有权当场纠正局系统执法人员下列行为,并可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向督察组领导报告:
1、执行公务时不按规定穿着制服和配戴标志的;
2、执行公务时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用语或政容不整的;
3、穿着制服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有失质监形象的;
4、穿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
5、粗暴对待、打骂行政相对人的;
6、向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报”的;
7、违规使用执法证件、执法标志和执法工具(如汽车)的;
8、其他需要纠正的行为。
(三)督察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局系统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有权将有关人员带离现场,并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
1、正在发生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2、拒绝、阻碍督察员执行督察任务的。
(四)督察组有权对处长(含)以下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办班学习,进行法纪警示教育。
(五)督察组有权直接调阅局属各执法单位有关文件、档案、资料,有权直接与局属各执法单位正处(含)以下的有关人员谈话。
四、督察方式与程序
(一)执法督察,可以采取明查暗访、随队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进行;
(二)督察组执行督察任务时,应由副督察长核准并指定督察员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三)对重大事项的督察,必须经督察长或党委批准;
(四)督察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督察员执行督察任务的,应穿着制服,佩带和出示督察证件;暗访时,应当穿着便装。在中止和纠正行为时,应出示督察证件。
(五)根据督察需要,督察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人员配合。
(六)督察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局属各执法单位、执法活动进行巡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将情况通报。
(七)按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完整、规范的督察档案。
五、督察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质监工作各项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三)严格执法,办事认真,公正清廉,不徇私情;
(四)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五)政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
(六)保守督察秘密,不该说的不说。
六、被督察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督察人员的权利
1、被督察人员对被督察的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督察组申请复核,督察组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予以答复。复核期间,不停止对被督察人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2、被督察人员对于督察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
3、督察组对被督察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二)被督察人员的义务
1、被督察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督察工作,及时纠正不当行为,如实提供各种材料和证据。
2、被督察人员提出复核或申诉,其内容必须真实。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督察组制定工作细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