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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违反《规定》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又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二)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的;
(三)用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四)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三、违反《规定》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会议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的;
(二)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三)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的。
四、违反《规定》第三条,在庆典活动中发放礼品或贵重纪念品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庆典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五、违反《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的;
(三)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六、违反《规定》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单位违反规定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
(二)个人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
(三)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等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的。
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七、违反《规定》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二)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的。
八、违反《规定》第七条的,依照《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给予党纪处
分;其中县(处)级以下党员干部比照该处理办法给予党纪处分。
九、违反《规定》第八条的,依照《条例》有关条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依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的,进行股票发行推介活动的,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本办法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除给予党纪处分外,有的要公开报道。本办法未列的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违反《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比照本办法处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十二、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规定》后,本办法前,违反《规定》行为尚未处理的,依照本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