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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按照《*市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培训办法》)关于“本市公务员培训实行积分制登记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情况实行积分制管理。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的学分设置坚持突出重点、分类计算、累计积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参加培训学分除在职参加学历(学位)学习按项目设置分值外,原则上按参训时间设置分值,学分计算公式:参训天数×6=学分。培训时间以小时计算的,按6个小时折算1天。
第五条公务员每人每年须完成不少于12天、总积分不少于72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参加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学分不少于30分(折合5天);当年完成培训学分累计超过规定积分的,超过的学分可转入下一年度计算,五年内有效。
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每五年需完成累计不少于3个月、总积分不少于380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参加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学分不少于250分(折合2个月)。
第六条公务员需按规定参加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其他集中脱产培训。
第七条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从事专项工作需要组织公务员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和其他在职岗位培训。
第八条鼓励公务员在职参加学历(学位)学习。凭学校当年有效学习证明,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视为完成当年学分42分。
第九条鼓励公务员积极参加市组织人事部门举办的网络课程学习。对按要求完成规定课程内容学习的,给记相应学分。
第十条凡面向公务员的培训办班和培训项目需设置学分的一律实行申报制度。由办班单位或施教机构按照我市公务员培训管理分工(《培训办法》第三十条)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申报办班计划和学分设置,经核准后方能组织实施,否则不予登记学分。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培训积分的登记和考核统一由“*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公务员参加市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的培训,其学分在“*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公务员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其他在职岗位培训、学历(学位)学习,其学分由公务员所在单位的人事(培训管理)部门在《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公务员个人可通过“*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培训积分情况。
第十二条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和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如实记载公务员参加培训的学分情况,公务员所在单位负责在每年10月底对本单位公务员完成培训积分情况进行评估。对未达到培训积分要求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安排公务员参加补训。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培训积分的,由同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将其培训考核结果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并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培训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中央和省对公务员培训另有专项内容要求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