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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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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使广州市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重特大事故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原则: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公众参与、加强合作。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广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规定,结合我市非煤矿山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4非煤矿山现状

广州市非煤矿山点多面广,大多为私营,由于生产设备、开采工艺相对落后等历史原因,生产作业环境普通较差,事故伤亡发生率仍较高,总体安全生产形势不乐观。但是,经过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目前安全生产形势逐渐好转,事故伤亡发生率正逐年下降。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应急处理本市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发生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处理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成立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协调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领导、办公室主任、矿管处处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管副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局矿产资源管处,成员由局矿产资源管理处工作人员组成。

2.1.2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应成立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各局矿产资源管理科工作人员组成。

2.1.3各非煤矿山应建立应急处理小组,由矿长直接领导。矿山规模较小,则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由矿长直接组织领导。

2.1.4各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辖区内有矿山)、矿山企业应结合本预案,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成立应急处理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实施和管理。

2.1.5各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2.1.5.1组织召开应急处理协调会议;

2.1.5.2与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和各部门应急处理机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2.1.5.3及时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报告;

2.1.5.4及时传达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指示;

2.1.5.5协调各部门应急处理机构和应急救援单位的关系;

2.1.5.6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的专业抢救。

2.2应急处理组织体系

2.2.1组织框架

2.2.2组织框架职责说明

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统一由广州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指挥,广州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起协调作用。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划分为地质灾害、危化品、交通、机械、火灾等事故,分别按照广州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职能分工组织处理。

2.3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即时报告本非煤矿山企业应急处理小组或矿长,2小时内矿长报告当地安监局、国土部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当地安监局即时报告广州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救援。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地安监局,各级国土部门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非煤矿山应急处理小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收集管辖范围内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报告当地安监局、各级国土部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果断采取措施处理。

3.2预警

事故现场人员负有报警责任,应立即向非煤矿山矿长报告;矿长到现场核实基本情况,立即向当地安监局、国土部门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当地安监督局为第一响应队伍。预警的方式、方法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等。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广州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电子信息系统作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信息收集、传递及反馈技术支持平台,确保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预警级别及

预警分为四级:事故死亡人数3~9人为一般级(Ⅳ级),预警信号为蓝色;事故死亡人数10~19人为较重(Ⅲ级),预警信号为黄色;事故死亡人数20~29人为严重(Ⅱ级),预警信号为橙色;事故死亡人数30以上人为特别严重(Ⅰ级),预警信号为红色。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发生一般级(Ⅳ级),区、县级市安监局、国土部门负责起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较重(Ⅲ级),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起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广州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起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4.2基本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4.2.1.1现场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故继续扩大,并报矿长。

4.2.1.2矿长组织救援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打110报警,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安委办室、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值班室。

4.2.1.3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应当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2.1.4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报4.2.1.2所列部门。重特大事故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单位、地址和联系人、电话;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

③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初评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盖章和报告时间。

4.2.1.5当地政府部门接报后,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

4.2.1.6区、县级市安监理、国土部门接报后,立即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告。各级国土部门值班室接报后,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办公室。

4.2.2各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4.2.2.1接到报告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核实情况,进入响应工作程序,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做好应急处理的准备工作。

4.2.2.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时采取措施,作出决策,并指派专人负责应急处理的跟踪、协调和处理工作。

4.2.2.3各级应急处理处理领导小组按要求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4.2.3应急抢救和救援

4.2.3.1在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广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拟定的分工,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2.3.2非煤矿山重大地质灾害的专业抢救,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4.2.3.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成立非煤矿山重大地质灾害的专业抢救小组,负责制定专业抢救方案、组织实施、汇报和联系等工作。

4.2.3.4接到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抢救小组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制定抢救方案。抢救小组勘察现场后,根据地质灾害区域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摸清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制定安全可靠的抢救方案。

4.2.3.5抢救方案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非煤矿山有能力按抢救方案要求开展抢救工作的,可在抢救小组的指导下自行组织抢救;没有能力的,由抢救小组组织队伍实施抢救。

4.2.3.6抢救工作完成后,非煤矿山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

4.2.4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原应急响应部门必须按分级响应机制规定逐级上报,提高相应响应级别。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1.1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区、县级市国土部门将应急处理工作总结上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5.1.2事故单位要按照“三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认真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防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5.1.3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按照《重大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评估报告、监控管理、整改防患等制度。

5.1.4各级政府部门协调处理好人员安置,工伤鉴别、补偿等相关工作。

5.1.5由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

5.2社会救助、保险

各级政府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工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相关机构及人员通讯录(附录9.1)。

6.2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经费每年由各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安全管理经费预算中报当地政府审批实施,确保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有足够的经费保障。

6.3交通运输

应急处理所需交通运输由参与应急救援政府部门、事故单位负责。

6.4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社会动员、紧急避难所、技术储备保障等按《广州市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在政府各部门电子信息网、报章等地公布本预案。

7.2培训

按有关要求对应急处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同时,各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每年6月安全生产活动月安排应急处理知识学习。

7.3演习

各地安监局、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联合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的组织、内容、范围、场所等按演习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