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06号)、《天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穗天委[*]56号)文件精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年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49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年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288号),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令法规,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添置(兴建)、验收、使用、管理、调剂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长、维护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单位统一管理,合理调配,供、管、用相结合,发挥物尽其用”的原则。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明确专职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做到责任明确,管理到位。

第四条根据管、用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任务是:

(一)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二)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流失。

(三)重点做好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固定资产完好率。对损坏的资产要积极维修,不随意报废固定资产。

(四)审核申报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租赁、遗失、报损、报废、出售等变动事宜。组织固定资产的盈余调剂,报废回收处理工作。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凡是自制、自建、单位捐赠(含个人捐赠)或无偿调入的财产及作为科研成果留用的仪器,经验收合格的,符合第五条规定的都要计价(估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七条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各类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属何种渠道,都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八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九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作价记账:

(一)购建、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汇兑差额,在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三)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固定资产的大修、修缮和维护所开支的费用,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十条增添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和发展规划的需要以及单位经济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按第九条规定及时作价入账和交付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在购建、改(扩)建、调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必须组织验收,由经办人员按财产类别填写财产验收单并分别在发票上和验收单上签章,再交资产管理部门、财会部门(或库房保管员)验收。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有主管单位的,主管单位(下同)还应会同申请购建的单位共同验收签章。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入账。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固定资产类别、品名,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统一建卡进行管理。按照“坚持制度,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三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各单位应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制度。主管单位应组织专门技术小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技术检查,校验、维修及解决维护固定资产的必要条件,经常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可使用状态。

对于房屋建筑物、汽车和10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等,要建立技术档案,有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修理、拆改、调换、借出、变卖等。

对于调出本单位的人员要令其及时清点个人使用的公共财产,并归还所占用的公有财产,且待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经领导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及时到区财政局办理固定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固定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区财政局有权予以调剂。拒绝调剂处置的,区财政局可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对外调拨(含系统内调拨)、丢失、报损、报废、变卖等变动,都必须填报《天河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过单位主管领导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方能办理。单位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凭区财政局批准的处置表及时调整登记。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丧失效能的,按报损处理;由于长期使用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技术部门鉴定,按第十六条程序呈报审批后方可报损、报废。

(一)汽车、摩托车提前报废的,必须凭汽车检测站或公务汽车定点维修厂(有二级资质以上)出具的技术“签定书”办理审批手续。

(二)房屋因毁损、报废需拆除的,必须提供技术鉴定部门的“签定书”或区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

(三)大型专业设备、仪器等毁损、报废,须提供本单位技术部门鉴定材料或行业技术相关部门出具的技术“签定书”办理审批手续。

(四)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报废,必须提供天河区信息中心出具的技术“签定书”办理审批手续。

(五)对遗失或失窃及责任人意外事故(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处理报告书,提供对责任人处理的材料或有关理赔单据。

第十八条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让收入等,按规定统一上缴区财政局。

第六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九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非转经”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外投资、联营、合资合作、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以及经区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不影响本单位的正常工作,同时必须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才能转作经营。

第二十一条根据我区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区属各单位的经营性物业统一移交区财政局集中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经批准转作经营后,应当同区财政局办理经营性资产移交手续,单位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资产移交协议及时调整登记。

第七章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履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在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固定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盲目申购,造成错购、重购、乱购或验收不认真、不服从合理调配的;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