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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义务物价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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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义务物价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义务物价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义务物价员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做好基层社区价格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社区义务物价员是指由物价部门聘请的义务从事社区物价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社区义务物价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较好地了解掌握现行价格政策;热心公益事业和价格工作,愿意为社区开展价格服务;身体素质能够适应工作需要。

第四条社区义务物价员的服务工作主要有:

(一)熟悉和掌握社区有关价格、收费政策和规定;

(二)了解社区价格、收费政策和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社区居民对价格、收费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和举报社区发生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

(四)协助做好“*市物价局价格宣传公示栏”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完成当地物价部门交办的其他价格服务工作。

第五条社区义务物价员由所在区、县级市物价局负责聘请和管理,市物价局负责对社区义务物价员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每个社区原则上聘请一名社区义务物价员,每条街道成立义务物价员小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组长。

第七条社区义务物价员由街道办事处推荐,也可由社区居民向街道办事处自荐。推荐或自荐的名单由街道办事处报当地区、县级市物价局,由区、县级市物价局负责审核培训确定人选,并报市物价局备案。聘请的社区义务物价员名单由市物价局统一在“*价格信息网”上公布。

第八条聘请的社区义务物价员,由区、县级市物价局颁发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市社区义务物价员聘书》和《*市社区义务物价员证》。社区义务物价员在本社区开展价格服务工作时应佩戴《*市社区义务物价员证》。

第九条社区义务物价员的聘任期为2年,2年期满后由所在区、县级市物价局重新审核决定是否续聘,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聘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社区义务物价员的,由区、县级市物价局会同街道办事处核准后予以解聘,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一条聘任期满不再担任社区义务物价员或提前解聘的,必须将《*市社区义务物价员聘书》和《*市社区义务物价员证》交回所在区、县级市物价局。

第十二条社区义务物价员在受聘前,要进行价格服务进社区业务培训,具体培训工作由区、县级市物价局负责,培训教材由市物价局统一编印。

第十三条区、县级市物价局要定期召开社区义务物价员座谈会,及时通报有关价格政策规定,了解社区价格执行情况,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社区价格服务工作的水平。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