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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聘请农民监察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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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聘请农民监察员规定

为促进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监督机制建设和反腐保廉工作,充分发挥农民特邀监察员的监督作用,根据《*市监察局聘请农民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农民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监察工作,熟悉农村工作,能掌握一般农村工作政策,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善于联系群众,敢于同腐败行为作斗争,在农民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必须是村务监督小组或村的理财小组成员。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个别人员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不超过65岁。

二、农民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了解、反映党和政府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映农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建议,为农村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

(二)反映、传递农民对各级领导机关、干部(含镇、村、经济合作社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了解、反映各级党政机关、干部是否有坑农、挤农、伤农或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行为,并及时反映农民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意见和要求。

(四)反映农民对监察机关开展工作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五)积极参加有关农村工作的执法监察和协助案件调查工作。

(六)办理区监察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积极向人民群众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工作。

(八)每半年至少书面或口头向区监察局或镇纪委反映一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重要情况随时反映。

三、农民特邀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农民特邀监察员具有以下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2、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以及本村的重大决策事项;

3、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4、参加行政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获得有关的书刊、资料。

5、根据安排,参加纪检监察工作座谈、研讨、案件分析等有关会议和业务培训;

6、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反映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农民特邀监察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打击报复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农民特邀监察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积极建言献策;

3、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4、认真履行职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积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5、遵守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6、自觉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和形象,不得持《特邀监察员证》从事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农民特邀监察员的聘任办法

(一)聘任范围

农民特邀监察员从本村村务监督小组或村的理财小组成员中聘任。

(二)聘任方法和步骤

农民特邀监察员每条村至少聘请一人,其产生采取所在村委会推荐,本人同意,镇纪检监察组织考察审核,区监察局审批的方式聘请。聘请的农民特邀监察员统一由区监察局颁发*市监察机关农民特邀监察员聘书。

(三)聘任期限

农民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并征得本人和所在村委会同意后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农民特邀监察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应履行职责时,可以提前解聘。农民特邀监察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应予以解聘。解聘农民特邀监察员必须报区监察局批准。

(四)聘任待遇

农民特邀监察员的待遇由其所在镇、村负责。各镇根据工作情况和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贴,每人每年不少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镇制定。

五、农民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

(一)组织和工作管理制度

镇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各镇农民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和联络工作。开展执法监察、纠风等专项检查、案件调查或其它监督活动,需要农民特邀监察员参与或单独承担工作任务时,应报请镇分管领导审批。各镇纪委每年要将本镇农民特邀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书面报区纪委监察综合室。

(二)工作联系制度

各镇纪委监察室应密切与农民特邀监察员的联系,经常听取他们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发送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文件、简报和学习资料,加强与农民特邀监察员所在村的联系,了解农民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学习及表现等情况,及时通报农民特邀监察员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他们对农民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三)通报表彰制度

各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农民特邀监察员会议,通报纪检监察工作情况,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听取农民特邀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部署新年度的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农民特邀监察员要及时进行表扬和奖励,并向其所在村委会进行通报。

(四)反映情况、转递信访件的办理反馈制度

农民特邀监察员向区纪委监察局、镇纪委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按分级办理的原则分别由区纪委监察综合室和镇纪委受理并拟定处理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农民特邀监察员转递的人民来信和群众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申诉材料等,由区纪委信访室和镇纪委受理并按程序办理;对特邀监察员反映情况和转递信件的办理、落实情况由监察综合室向特邀监察员反馈。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农民特邀监察员。

六、本规定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