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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在此期间,可享受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
2、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期满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3%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从事林业、农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获确认为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经确认为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1)、一般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税率为零,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的货物属应税消费品的,免缴消费税,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2)、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者免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6、亏损弥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7、再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进口设备免税优惠: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年10月1日(含当日)以后批准的(指项目可研性批复日期)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核查后该企业的产品出口情况如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9、产品出口退税规定:
(1)根据财税字[*]007号文的有关规定,从*年1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一律适用“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办法。
(2)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年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自营(委托)出口自产货物,仍实行免税办法,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实行免税政策。
(4)根据国税发[*]171号文《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所负担的增值税,如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的,可申请退还。
10、根据财税字[*]49号文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37号文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节选: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优化,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区委、区政府近期制订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推进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及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现节选如下:
1、全方位优化投资环境,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所有政府部门要将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营商环境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把推动企业发展和帮助企业实现最佳投资回报作为工作出发点,共同建设适合企业投资、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继续改善“政策、服务、治安、通关”四大环境,按照“一家承办、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期完成”的要求,完善区人民政府投资服务中心的“一站式”服务机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快速通道,使引进的重点项目在符合企业设立的一定条件下,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确保重点项目落户我区。转变观念,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关系,强化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2、明确工业园区的功能定位,发展产业特色明显的新型园区。为强化引资效应,各工业园区的功能应作明确的定位,建设产业特色突出、上下游配套的工业园区。要按照城镇城市化的要求和产业集群发展的特点,抓好园区的规划建设,并根据工业园区所在地的主导产业和基础条件确定重点引资方向,使各工业园区分别成为高新技术产业、新兴支柱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的主要承托基地和招商引资的平台。在重点抓好现有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同时,抓紧推进**汽车城、*国际机场产业园区、**科技生态综合产业园区和山前旅游大道经济走廊"四大园区"的规划建设,把其开发成为*具有相当规模的各具特色的产业园区。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园区开发建设和鼓励外来投资向工业园区聚集。完善园区开发机制,实行筑巢引凤和引凤筑巢相结合,鼓励多元化投资开发产业园区。建立健全园区合作开发的利益分享机制,解决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奖金来源的问题,鼓励园区主办单位和各镇加快园区的开发建设。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将各种收费降到最低限度。对汽车城实行"无费区"政策。降低用地成本,对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地价实行政府土地"零收益"政策,即政府在土地开发、出让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土地开发平均成本(主要是投入园区基础设施费用)或低于开发成本出让土地。经区政府批准,对于投资额大、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高、创税能力强的项目在土地出让方面给予优惠;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和知名跨国公司投资兴办的大型项目、高科技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实施更优惠的土地出让政策。
4、进一步加快*汽车产业发展。
*年10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337号批复同意设立**汽车产业基地,并纳入全省工业发展总体布局。**汽车产业基地(以下简称汽车城)围绕“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以汽车产业发展和生态优先为前提,以轿车产业为核心,以东风乘用车公司为龙头,以招商引资为手段,采取重点发展,逐步延伸的策略,致力于发展汽车制造和零部件生产、汽车研发、汽车贸易服务、汽车物流、汽车博览、汽车科技与信息、汽车文化与体育,努力把汽车城建设成为一个依托东风乘用车公司、立足*、辐射周边省市,面向全国、接轨国际的大规模、现代化的汽车及零配件生产基地和专业交易市场、物流集散中心,使之成为集“科、工、贸、研发”为一体的综合性汽车城。建立健全汽车城企业发展综合服务体系,在项目洽谈引进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项目竣工投产阶段,为进城企业和项目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协助做好与供电、供水等单位的协调工作,按自愿原则免费项目立项、用地报批、工程报建等手续。同时,成立汽车城投诉办公室,汽车城开发建设过程中乱收费、服务质量差等情况,企业可直接向投诉办举报,并由投诉办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5、在*汽车产业建设中,相关的汽车及零部件研发、制造水平升级和检测认证技术创新的项目,经区政府认定后,可享受本区技改贴息扶持政策。
6、对入驻*从事汽车贸易、展示、仓储、物流等方面的国内外进口汽车整车和零配件经销商、参赛车队以及相关组织机构,由有关部门提供保税服务。
7、实行行政管理“无费区”。对投资者到汽车城投资新办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需上缴省、市的部分规费外,属区财政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属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律减按政策规定最低标准的70%收取。
8、用水用电方面的优惠。*年前,凡投资者在汽车城兴办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用水价格稳定在*年的水平不变;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性企业三年内免收污水处理费。企业开办和经营过程中所需的用电、用水、设计、环保、消防、卫生、防雷设施,由企业自行采购符合技术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区内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任何部门不得借审批、验收之名,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使用其指定经销的商品。
9、设立汽车企业专项扶持发展资金,用于鼓励扶持在汽车城内投资兴办的汽车及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发展。从*年至2006年,对在汽车城内投资兴办的汽车及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由区财政按照其所创利润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每年从汽车企业专项扶持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将积极协助企业办理国家给予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手续。
10、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特别优惠。对于外来投资在汽车城兴办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在用地、税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凡重大项目,均可实行“一事一议”。
11、实行政府土地“零收益”。投资者在汽车城投资新办汽车产业相关企业的土地征用费,除按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上缴国家、省和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区级土地收益一律免收。
12、允许企业和开发商,按照规划部门的规定在汽车城建设标准厂房,对外出租或出售。允许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商住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员工宿舍、商业服务设施或其他文化娱乐等配套设施。厂房和员工宿舍可作为汽车城的配套设施,对外出租三年内租赁税地方收益部分的50%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13、在汽车城利用转让工业用地、厂房和闲置土地兴办与汽车相关的企业,免收当次转让属地方财政收入的规费,所征契税由区财政以支持企业发展的形式奖励给企业。
14、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连片开发的原则,推进汽车城的开发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凡从受让之日起超过规定期限未使用的闲置土地,一律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盘活土地资源。
15、进城企业建设期间和建成投产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和收费。各职能部门确需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并须提前知会管委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和解决。
16、对具有一定规模、创汇能力强、税收贡献大的企业除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发展外,列入特殊重点保护对象,统一发放合法权益“保护牌”和办事“优先卡”,实行“四不准一优先”: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待牌企业未经批准不准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或从事其他有碍企业正常生产的活动,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帐,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不准索、拿、卡、要;办事优先。
三、*区特有的投资优惠政策(节选自*区委区政府*年6月制定的《关于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生产性项目优惠措施:
对在我区投资兴办生产性项目的投资者实施下列优惠:
(一)用地优惠
1、工业项目,经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办理。
2、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农产品加工并被认定为扶持对象的农业龙头企业用地,除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和应上缴国家、省、市的税、费外,区属各相关规费全免。
(二)用电优惠
3、对已安装分时段计量电表且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实行峰谷电价。即将每日24小时分为平段、高峰、低谷三段,以标准电度电价为基础,平段电价为100%,高峰为120%,低谷为70%,具体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4、对临时施工用电的变压器等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可在长久性供电电路中使用。
(三)用水优惠
5、*-*年三年内,工业用水价格稳定在*年的水平不变。
(四)收费减免
6、免收生产性项目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费减按规定标准(工程造价1.5‰,下同)的50%收取。
7、工业项目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计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计收。
8、工业项目减收企业治安联防费:企业治安联防费按文件标准的80%计收。
9、经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费按规定标准减50%收取。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免收堤围维护费,后三年减半收取。
10、在经*市城市规划局*区分局与区国土资源房管局确认,用地面积在500亩(含500亩)以上连片工业园(区)内兴办的所有生产性企业,报建时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费按规定标准减50%收取;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免收堤围维护费,后三年减半收取。在500亩以下工业园(区)以及工业园(区)以外新办生产性企业,报建时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费按规定标准减50%收取;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堤围维护费减按规定标准50%收取。
11、“三高”农业项目: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鱼塘面积100亩以上,花卉、水果、蔬菜种植面积500亩以上,山林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的,报建时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费按规定标准减50%收取;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免收堤围维护费,后三年减半收取。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措施
在我区登记注册并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区政府还将给予以下扶持:
12、区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鼓励在*的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且拟在*区实施的,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资助;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扶持。
13、经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发展。
14、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凡纳入本区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于同类产品,优先采购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的产品。
规范服务,提高效率
15、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
16、实行政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审批内容、条件、依据、程序和时限,凡资料齐全,手续齐备,符合政策法律规定,属我区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申请,由区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受理,能随到随办的给予随到随办,不能随到随办的,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完成:属立项的限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项目限七个工作日内办结。不予批准的,要向申办者说明理由。
17、实施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8、实行收费公示制,规范收费行为。公开收费内容和标准,简化收费方式,增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加大对涉及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范围收费以及以保证金、抵押金等方式变相收费等行为,进一步减轻投资者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