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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应当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查检查,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第五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
(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要长期实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行政决策。
第六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直接提出,或由区县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提出,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落实到相关区县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咨询、研究机构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承办。
第八条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提出方案。承办单位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决策事项的具体方案。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比选方案。
(二)调查论证。重大行政决策拟定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咨询专家或研究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认真倾听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三)充分协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区、县政府的,承办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再提交。
(四)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形成后,由承办单位征求涉及各方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由市政府指定市政府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由市政府指定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法制局负责组织听证会。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委常委、市委有关工作部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人民团体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五)全面协调。对区县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有较大分歧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进行协调并形成协调意见。
(六)法律审查。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意见,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未做好准备工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第九条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决策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决策材料由承办单位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必须对其中的议题材料进行把关。
(二)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附决策材料)一般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参加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人员到场。决策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到会,除必须立即进行决策的紧急事项外,应当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市长主持。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表达意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市政府领导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意见分歧大的问题不急于形成决策决定。
(五)作出决策。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议事,并以行政首长决定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市长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一条决策会议必须根据讨论决定过程形成的会议记录制成会议纪要。纪要除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最后决定外,应当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第十二条涉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紧急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来不及集体议决的,市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十三条市政府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可安排相关领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机构的作用,密切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国内外专家学者,形成完善的政府决策咨询系统。
第十五条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行政决策,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十六条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七条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应当完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实施阶段后,负责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反馈纠偏,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必须作出是否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的决定。
第十九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报告,向市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通过新闻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开,提高政府决策工作透明度,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则和程序,或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及影响程度大小等情况,由市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各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严格执行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落到实处;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