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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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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采购[*]1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同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按财政部和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和上公告,同时在广东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和*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广东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和*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门户网政府采购信息,按网站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市政府门户网站为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媒体。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公告等;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条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获取采购文件的方法;

(五)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和评审方法;

(六)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条件及办法;

(七)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七)质疑联系方式;

(八)投诉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三条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五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我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市财政局负责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市财政局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同时填妥《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表》(附表)加盖公章后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对其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时间的;

(四)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