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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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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对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引导作用,规范*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市服务业的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而设立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目的是调动市直单位和区县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改局负责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项目的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扶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

扶持重点领域:工业生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服务于工业的仓储、物流配送平台和专业市场建设;大型会展中心建设项目贴息;“AAAA”级旅游景点投资项目贴息;社区服务体系和农村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家、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对各区县服务业发展考核优秀单位奖励。

第六条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第七条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请对象:在*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申请单位必须是主要经营活动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意见》要求;

(二)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三)对加快*市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能够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对提升*市服务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发改局(经发局)提出申请,经当地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发改局;市属单位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发改局。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附件1)及内容证明文件、《*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建设项目表》(附件2)、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资金到位证明。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发改局(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局申报服务业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三)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需征地项目)。②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二条市发改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市xx年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市xx年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资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贴息资金。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获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管理。

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利息拨付。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表(半年度)》(附件3),并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发改局(经发局,市属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报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发改局将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综合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向市发改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获得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竣工验收的资助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发改局、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发改局、财政局。

第二十条项目因故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改局申报项目终止,剩余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发生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引导资金、不按时报送报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或致使没有达到预期效益等行为的,依照《*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