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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机构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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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机构监督规定

1、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2、执法人员要耐心接待群众的来访、来电,不准以冷淡、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对待来访人员。

3、受理群众投诉或有关案件时,应填写《案件受理记录》。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5、对有证医疗机构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执业地址、执业科目、从业人员、药品质量、规章制度等,监督依法行医、规范管理,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6、对无证医疗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药品和器械等。

7、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卫生法律文书。

8、暂扣、没收物品时,应使用财政局统一制发的暂扣、没收票据。

9、对违规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严格履行法定的告知程序,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0、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1、罚没物品管理要严格执行出入库验收制度,并做好出入库登记。销毁罚没物品,须先向局领导请示批准,再向市财政局申请,经批准后,邀请财政局和新闻单位参加监督销毁。

12、对医疗广告要定期进行监测,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查处非法医疗广告。

13、执法人员不准违法违纪办案,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案件当事人的钱物和吃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