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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企业统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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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企业统计规定

第一章统计凭证

第一条统计凭证是记载企业商品购、销、调、存经济业务活动的书面证明,是统计核算的基础,内容包括:柜组名称、进销商品来源、进销价金额和商品品名、计量单位、进销货数量等。

第二条统计凭证要有统一编号、统一格式,所填列的金额和商品数量必须与原始凭证一致,属于统计必报品种的凭证必须按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及商品包括范围进行统计计量、计价或折算,登统日期、柜组名称、制表人姓名等要填写齐全,如发生漏统,要及时补填漏统项目。

第三条购进统计凭证,是以供货方发票为依据,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划分购进来源,逐项填制购进总值、类值及主要商品数量,各项来源相加应等于合计,主要商品的包括范围、计量单位等应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登统购进统计凭证时,为了便于复核,可采取每五或十天汇总一次,并填制一张购进统计汇总凭证,内容包括:商品购进来源、商品进价总额、主要商品的进货量等,同时,还要记载汇总时间,附商品购进登统凭证。

第五条在商品销售登统凭证的基础上,编制商品销售汇总凭证,内容包括:商品销售对象、商品售价金额、主要商品销售量以及凭证汇总时间,并附原始凭证等,此汇总凭证要与商品购进统计汇总凭证衔接。

第二章统计核算

第六条商品购进的记载时间是指取得商品所有权的时间,货款先付,商品后到的在支付货款时作购进统计;商品先到货款后付的,在收到商品时作购进统计;农副产品商品购进后应在办理了验级、过秤、结算、入库四道手续后,才作购进统计。

第七条商品购进后若发生退回时,应由业务部门填制红字“收货单”,交统计部门冲减退回发生月份的有关购进数,并减少库存;若属往年度的购货在本年度退出,只冲减库存,不再冲减原来的购进数,差额较大的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第八条商品发生损耗时,金额在购进总值中相应冲减,数量登在商品损耗指标栏内。

第九条商品销售的记载时间是以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自营进口商品,如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库存进口商品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第十条企业未取得所有权的商品(不包括企业为了本单位自用而购进的商品),按代销商品统计,代销商品的进货统计应在售出商品后,付供货方货款并取得发票后作购进处理,这部分商品不计入库存。

第十一条商品销售总值和类值的资料来源于各营业柜组每日编制的销售日报表,营业小组在售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时开据的“发货票”中,应有一联转给统计人员作为原始凭证,售予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品可采取倒挤的方法,即本月售予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品零售额=本月销售总额一本月售予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额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批发(销售)额(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还应扣减出口额)。

第十二条主要商品销售数量资料的取得,可采取以存挤销的方法。即本期商品销售量=期初库存量+本期收入量(包括购进、调入、加工成品收回、商品溢余及其它收入量)一本期支出量(包括调出、加工原料付出、损耗及其它支出量)一期末库存量;也可采取利用营业柜(组)的商品帐或收、付卡片每月末的累计销量计销。

第三章库存盘点

第十三条期末库存是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某一时点已经取得所有权(包括库存商品、在途商品、原材料,代销商品等)的全部商品,即已购进尚待销售的商品。其基本指标包括:商品库存总额,分类商品库存额、主要商品库存量。

第十四条批发贸易企业在每季末,零售贸易企业在每月末,按照统计制度中主要商品包括范围及商品目录的规定,进行必报商品库存的盘点(盘点时间必须固定,不准任意提前或推后),并填报“统计必报商品库存盘点表”,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库存数量(其中包括:存放在外库、散仓、橱窗、货架、柜台、库房等处的商品)。盘点工作应在不影响日常营业的基础上进行,白天盘库房,晚上盘货场,严禁估盘、漏盘。

第十五条统计人员对“必报商品库存盘点表”要做到先审核后汇总,审核的主要方法是:

(1)逻辑审查。根据上月的盘点表,结合市场情况、季节变化、购买力投向及本月购进、销售情况等,核实本月库存。

(2)数字审查。包括填报单位(柜组)是否齐全,品名、数量填写是否正确,计量单位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漏盘、错盘。

核对无误后,分商品进行汇总,并据此登入库存统计台帐。

第四章统计台帐

第十六条在编好的商品购进和商品销售统计汇总凭证的基础上,登统商品购进和销售总值、类值、主要商品数量及历史资料统计台帐。商品购进和销售总值、类值、主要商品数量台帐的登统时间和汇总时间必须保持一致,以便复核。

第十七条统计台帐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严禁以表代帐或按月汇总表记帐,必须先结帐,后出表,帐表一致,作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八条各类统计台帐必须格式统一,指标齐全,口径一致,查询方便,要求数字清晰,字迹整洁。

第五章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统计报表由国家、地方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的需要进行统一设计,并按照统一格式,统一时间,统一报告程序,自下而上组织填报和汇总。统计资料是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了解市场情况,分析市场运行趋向,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

第二十一条统计报表报送的时间是指报告单位向国家、地方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时间,应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统计时间是指统计所包括的时间,必须是从期初到期末,报告期完整的天数,不允许跨年、跨月,边远及交通不便地区企业统计报表的错综要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统计报表必须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统计人员应对本单位统计数字准确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数字应与会计数字衔接一致。

第二十四条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印章齐全(包括: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制表人印章等),字迹清晰,并填写报出日期。

第二十五条必须建立统计报表的订正制度,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立即申请更正,如在当月不能更正时,应在下月报表中进行调整,并附加说明,重大差错必须填报订正单,订正时必须加盖制表人章及单位公章。

第二十六条必须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的审批权限,不准乱发统计报表,企业制发统计报表必须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统计数字不得数出多门,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的统计数字应以统计报表为准。企业制定、检查计划,考核经济效益,向新闻单位提供和统计信息,须以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六章统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统计档案包括:统计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表以及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等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统计档案由统计人员管理,并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分卷保管的办法,统计凭证、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及统计分析资料应分别立卷保管,各项资料的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统计交接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统计人员的调动需征得统计负责人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需征得企业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和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

第八章统计检查

第三十一条必须坚持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制度,每半年检查一次,可采取自查、互查方式,重点检查统计报表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有无迟报、漏报、错报、缺报和虚报、瞒报以及伪造篡改统计数字的现象。检查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写出数据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包括检查情况的总结和数据质量的评估)。

第九章统计自动化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微机设备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大中型企业至少应有一台专用微机,统计人员应学会微机的操作技术,应用微机完成必需的统计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应逐步具备微机联网传输条件,以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性。